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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合理办事却无法更改姓名,为何?

  • 问政网友:徽木
  • 问政对象:古蔺县公安局
  • 提问时间:2022-07-05 16:48:58

根据 泸州市公安局户籍业务规范(2020年修订版)(试行)• 公民变更姓名。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我都满足这两个条件,但是我去当地派出所办理的时候,却遭到不予办理,这样做对像我们这样合法的公民公平吗?还是怕麻烦,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原则。为什么?请问你们制定的这个法规,还有公信力吗?


问政跟踪
  • 1 2022-07-05
    16:48:58
    徽木 已问政
  • 2 2022-07-06
    15:36:00
    古蔺县公安局 已受理
  • 3 2022-07-06
    15:37:51
    古蔺县公安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公安局
  • 回复时间:2022-07-06 15:37:51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的来件已收悉,现就您的提问回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户籍业务规范公民变更姓名规定

1.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姓氏变更登记:

(1)因血缘关系在父姓或母姓之间变更的;

(2)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

(3)因涉外婚烟关系变更姓氏的;

(4)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

(5)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

(6)因其他特殊原因需变更的。

2.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由乳名改为学名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者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有违社会公德的;

(7)妇女称氏改为姓名的;

(8)其他特殊原因。

      您按第1点第(4)条申请以父母离婚要求变更姓氏,但【升级规范】中第(8)条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必须经夫妻双方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等相关文件精神,对于夫妻离婚后需要变更其未成年子女姓名的,须由双方共同协商提出书面申请,到公安机关办理。如未成年子女原父母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应由其父亲或母亲出具保证书或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对方失踪。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姓名而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子以恢复。

      文件明确以离婚申请改姓名的仅针对未成年人,因您已是成年人,申请以父母离婚更改姓氏,不符合户籍业务规范,所以大村派出所工作人员未受理您更改姓氏的业务。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古蔺县公安局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