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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口云华逸府(英伦城邦)使用期间未执行机动车人车分流

  • 问政网友:百姓安居乐业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生态环境局
  • 提问时间:2022-07-08 13:16:07

小区地下车库空置车位大半,但是小区地面停车位物业公司租赁出来租满。导致业主在小区活动散步等生活活动时候时长有车辆行驶在未划分车行道的中庭行驶。从入住以来已有多起车辆撞伤人主要为小朋友、老年人的事故发生。切车辆停放地面必定穿行在行人之间造成安全隐患以及噪音尾气对物业主体环境的污染。也不知道物业公司在运营期为何不按环保报批要求进行管理小区,还是为了获取地面停车的车辆的租赁费用而肆意为之?主管部门是否按审批初心还小区住户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并按相应的环保法处理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从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网-环境保护详细内容中可以清楚的了解到

环评证书号:国环评证乙字第3239号

眉山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阳光●英伦城邦二期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书

(报批本)

13.6   车辆的管理

为防止机动车噪声及尾气对项目环境的影响,应对进入项目的车辆按照项目规划设计进行严格管理,制定《小区车辆管理制度》,其中机动车全部停放在车库内,非机动车要停放在规定的位置,尽量减少机动车对环境的影响。项目进出口内应设置醒目的限速标志牌,将车辆行驶速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我是问二期有地下车位,环保局报批文本也是明确写的“人车分流”,然而社区给我草草答复“接到诉求件后,街道建设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赴现场核实。据了解,当初开发商修建云华逸府一期的时候未建地下车库,停车位只能规划在地面上。目前,国家现在没有明文规定住宅小区内需要人车分流。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定,你反映机动车尾气排放污染环境问题可咨询交通管理部门。”

我问的二期并列举对应的政府网站的环保报批文本,社区接到答非所问,或许是没有专业的环保专家相关人员我能理解,但希望环保部门专业人员不忘初心给未按环保要求的物业公司按相关环保法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并公示令其限期整改到位,还小区业主健康、绿色、安全的居住环境。

问政跟踪
  • 1 2022-07-08
    13:16:07
    百姓安居乐业 已问政
  • 2 2022-07-14
    15:50:19
    龙马潭区生态环境局 已受理
  • 3 2022-07-14
    15:59:15
    龙马潭区生态环境局 已回复
  • 4 2022-07-15
    16:22:05
    百姓安居乐业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生态环境局
  • 回复时间:2022-07-14 15:59:15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了“关口云华逸府(英伦城邦)使用期间未执行机动车人车分流”问题,我局联合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经信局、鱼塘街道、铁塔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调查,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经查,英伦城邦(云华逸府)二期项目由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于2014年5月28日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全称:泸州市龙马潭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关于对四川眉山市阳光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阳光•英伦城邦二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批复文号:泸龙环评函〔2014〕C-2号。并于2016年6月27日,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编号为泸龙环验〔2016〕11号,要求运营期间,加强对环保基础设施的维护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人员岗位管理责任制,禁止在化粪池上修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和第三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令第16号)第五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房地产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未作规定,则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而环境敏感区指(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 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一)外的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范围,永久基本农田、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文物保护单位。

        因此,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房地产开发(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除外)已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版)》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所以,不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则不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感谢您的关注,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龙马潭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