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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反映临时占道停车收费问题

  • 问政网友:汤灵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09-23 15:07:42

请问泸州市醉美城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能违反(泸市府办函[2010]217号、泸江府办函[2010]19号)相关规定,代替街道管理临时占道停车费吗?而且他们还将南街和北街等的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权层层暗箱转包给其他个人管理收取承包费,还把公司应交税费转加给收费员,收取停车发票的百分之八的税费,请问这合理合法吗?

问政跟踪
  • 1 2015-09-23
    15:07:42
    汤灵 已问政
  • 2 2015-09-24
    20:18:47
    江阳区 已受理
  • 3 2015-09-30
    16:15:41
    江阳区 已回复
  • 4 2015-10-04
    10:45:35
    汤灵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09-30 16:15:41

江阳区醉美城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1. 根据中共江阳区常委会纪要(第八届62次12-3号)第二条第(三)项“泸州市江阳区醉美城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全区范围内所有临时占道停车和滨江路段停车场的经营管理。”的要求和江阳区人民政府常务会纪要(八届37次4-6号)第3条会议要求:“切实做好工作移交,街道管理的停车占道经营权移交醉美公司”。

2.原北街占道停车经营权是通过交易中心公开招标,现我公司采取跟标方式与原中标单位收费员续签短期合同;南街占道停车经营权是通过在街道公开信息栏粘贴公开招聘收费人员,在上级单位纪检部门监督下进行的公开比选确定的收费人员。

3.收费人员交来公司的占道停车费用未含税费,税费由收费人员自己承担。

4.醉美公司系兴阳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是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所收的占道停车费全部上缴国库。

                  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