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行为是否做到回头看
- 问政网友:人美城更美
- 问政对象: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2-08-01 10:20:37
又是一年夏天,本人居住在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蓝田街道蓝溪谷B区,小区泳池多年来违法营业。每年向江阳区卫生局投诉,江阳区卫生局也按照相管流程回复,但在后期执行过长中,卫生局明显存在一罚了之,以罚代管。并未严格执行《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并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的怠政行为。疫情并未完全消除,如此弹性执法造成巨大卫生漏洞,不出问题皆大欢喜。如出现问题,是否能责任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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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1
10:20:37 人美城更美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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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7:12:30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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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17:13:35 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2-08-11 17:13:35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蓝溪谷B区小区游泳池违法经营”、“卫生局未严格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存在民不举官不究”等问题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立即责成相关股室调查核实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由于小区游泳池开放时间具有不确定性,入夏以后我局组织了卫生监督员对辖区内泳池开放情况进行巡查,7月8日巡查蓝溪谷小区时,发现该小区游泳池正在营业,该泳池现场可出示合格的水质监测报告、投药记录、水质监测记录和游泳池清洗消毒记录,但因该小区游泳池《营业执照》未办理下来,导致无法办理《卫生许可证》,所以现场无法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我局卫生监督员当即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要求该泳池经营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游泳场所经营活动。全区第一遍游泳池巡查结束以后,我局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各级的相关要求,于7月25日再次开展游泳池专项检查,并对辖区内开放的游泳池水质进行抽检。8月3日在蓝田检查游泳池时,发现蓝溪谷小区游泳池正在营业,我局随即对其游泳池水进行采样送检,8月9日收到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显示:该小区游泳池“现场检测及抽检样品所查卫生指标符合《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GB37488-2019)标准”。
2、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内容必须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依据,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对于“无卫生许可证经营”的行政处罚仅为“警告”“罚款”,并无“责令停产停业”等法律授权,不能对其作出“强制关停、责令停产停业”等处罚。
3、据该泳池经营者反馈,其已于近期取得了《营业执照》,正在办理《卫生许可证》。下一步,一方面我局将对该游泳池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开展进一步的调查处理;另一方面,我局将督促、指导该小区游泳池经营者尽快完善相关证件办理,合法合规经营。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8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