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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反映泸县百和镇方碑村二社一则耕地问题

  • 问政网友:酸萝卜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9-27 17:58:33

我是泸县百和镇方碑村二社113号的农民罗远辉,我常年在外地打工,前段时间我接到家里亲戚的电话说我家有块地被村上卖掉了,卖掉给村上一户人家修房子,而且村上并未征求我意见,随意将我家自留土地卖掉,请问合法吗?我是极不情愿卖掉,但是他们说这是国家的权利形式范围,我也不知道怎么处理。我是一个农民不懂,请泸县国土局给我个合法解释!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5-09-27
    17:58:33
    酸萝卜 已问政
  • 2 2015-09-28
    09:38:06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10-14
    10:49:25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10-14 10:49:25

泸县国土资源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方碑村二社自留地被强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规定:“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包括:(一)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二)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三)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水库、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财产。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你户的自留地的所有权属于你所在的方碑村二社社集体,使用权属于你户,方碑村村委会未征求你户意见侵犯了你户的使用权,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议你户一是同方碑村村委会协调处理;二是通过司法程序维护你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