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购车后消费维权问题
- 问政网友:李友霞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09-28 16:51:10
本人于2015年9月13号在泸县成渝建材市场锦腾汽贸订购一辆奇瑞艾瑞泽7,订车时签订订车合同一张,支付定金5000元。与经销商(锦腾汽贸)洽谈约定23号提车,要求不要展车及样车之内的车,并且强调在提车前两天要看到车确定满意再提,若对车有不满意之处(例如:怀疑是展车或者试用车之内的)可能会涉及调换的可能。
在21号下午我们全家一起准备去看一下所购新车,到了店里才被告知车还没到,我们一再强调,23号提车如果车到了不满意恐怕来不及换,在店员一句:请放心吧,车来了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你们”之后又回到家。22号下午3点左右接到经销商(锦腾汽贸)的电话,去看车,看到车之后很不满意整车使用痕迹很严重
1、整车车身划痕很多2、车内天窗开关处以及后排灯开关处明显的经常使用后留下的痕迹3、前挡风玻璃几处疑是透明胶之内的贴痕4、轮胎使用痕迹严重5、新车所应有的发动机、引擎盖、车顶以及室内薄膜一处都没有6、车钥匙部分地方脱漆,钥匙上的条码也是使用过度脱落之后再补的。
于是找来消协协调,协商一致,要求找来修车师傅查看本车是否存在问题,修理师傅查看后不建议提车:1、车子减震出现问题2、前保险杠螺丝有动过痕迹3、底盘有挂到痕迹。所以我们再次要求换一辆新车,但是经销商(锦腾汽贸)却一直不同意换,也不同意退。说是发票已经开出来,但是我们并没有签订订购合同,并且在开发票之前没有与我们协商任何关于开发票的问题,之前也没通知我们任何关于车子是从泸州还是成都开回来的问题(在成都开具的临时号牌,刚开始不承认车是他们自己开回来的,后来我们指证才承认说是泸州开回来的,但是却提供不了任何成都到泸州的板车手续)关于车身檫痕他们的解释是从成都经销商(成都建国汽贸)过来是板车上下挂到的。后来经多方调解不成找到成都建国汽贸,当了解情况后成都建国汽贸自知理亏当天答应换车,但鉴于没有同款同色现车回复商量后第二天回话,待第二天我们商量后电话联系成都建国得到的答复却又不同意给我们换车了,说是此车在成都建国时没有任何问题,是他们在提车之后才产生的问题。
给人感觉就是1、有推卸责任的行为,你推我我推你2、具有欺诈行为,用使用过的车当做新车欺骗消费者3强买强卖,无论任何协商既不退,也不换。我总觉得作为消费者的我对你经销商所卖的物品存在质疑我有权要求退换,在此也请求帮助,面对如此之事我个人也觉得很无奈,我不可能花10万元买个不放心的车,若后续没问题也就罢了,若人有任何生命安全,又谁来为我担保。故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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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8
16:51:10 李友霞 已问政 -
2
2015-09-29
08:31:13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10-14
11:00:16 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10-14 11:00:16
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
“李友霞”网友,您好!您反映购车后消费维权问题的问政我们已已收悉,局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责成福集工商所立即开展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信访调查情况
9月23日,信访人李友霞到我局福集消委分会现场申诉,称在泸县锦腾汽贸有限公司交定金5000元购买了奇瑞爱瑞泽7 1.5T至享版。车辆9月22日到店,在交车检查时发现车辆有使用痕迹,内饰、外观较脏,有手印,底盘泥浆较多,遂提出退车,被拒。经查看《锦腾汽贸有限公司订购合同》,该格式合同由李友霞与锦腾汽贸有限公司签订,当事人陈述签订时间为9月13日,合同中就“付款方式”约定如下:定金为3000元,车辆余额为81500元,首付款26500元,贷款金额60000元;合同中“约定事项”一、预计交车期为2015年9月23日之前,卖方付清全款后,凭合约办理提车手续……七、争议解决方式: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双方同意由卖方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管辖。
我局福集消委分会工作人员于9月23日在询问双方当事人意愿后,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双方就“是否有使用痕迹”达成协议如下:该车如经相关检测发现有使用痕迹(提车路途除外),由销售商按消费者要求换货或作一定补偿。
9月24日,争议双方在泸县建材市场内现场查看车辆“是否有使用痕迹”时发生分歧。当日下午,在接到李友霞电话请求消委到现场后,我局消委人员前往现场进行第二次调解。第二次调解中,就争议焦点“是否有使用痕迹”,双方各执一词,不能以令对方信服,最终双方口头表示认可“将车辆送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作为判定依据”,但未能就“谁送检并承担费用”现场达成协议,我局建议双方就送检事宜协商确定后再进行调处。
9月29日,我局消委会再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第三次调解。调处过程中,李友霞坚持调换或退货的诉求,锦腾汽贸公司认为,在9月13日李友霞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该公司随后已经垫付全款给上级代理商,并按照合同规定以“李友霞”为客户名开具了发票,如果不属于三包要求,不能退换或退货,对李友霞担心的车辆安全问题,车辆质量和售后服务将依法按国家三包执行。
我局消委工作人员按照职能职责组织双方进行了反复协调,双方均未能达成一致。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我局建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泸县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分歧,我局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对消费者走诉讼渠道予以支持。
二、答复信访人情况
9月29日,我局在经过第三次调解仍然未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告知李友霞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订购合同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尝试解决纠纷新途径,我局将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对消费者走诉讼渠道予以支持。
经 办 人:林文 职务:福集工商所所长
联系电话:8170315
分管领导:兰黎 职务:泸县工商局副局长
联系电话:817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