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阳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咋管理?
- 问政网友:汤灵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10-01 01:19:58
1、区常委的会议记要能违反上级市府办关于临时占道停车管理的规定吗?
2、不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就移交所有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权给国有独资公司管理,这与之前采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竞标管理权的方式且不自相茅盾垄断经营?
3、临时占道停车收费人员上交承包费中如果不含税费,其醉美公司就能代替税务部门加收个人的税费吗?他实行收税的标准和依据又是什么呢?
4、醉美公司将其自己管理收取临时占道停车费的权力不用本公司正式聘请员工去收,而是层转包给其他社会上的个人收费,与公开竞标给其他公司管理收费有何区别?其中的国库收入是增加还是流失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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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1
01:19:58 汤灵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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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14:17:41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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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0
11:16:08 江阳区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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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23
10:49:16 汤灵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10-20 11:16:08
泸州市江阳区醉美城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于2013年2月28日在民主协商会上提出“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要求;于2015年12月9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经济总体要求和5大任务”中再次强调“政企分开”的政策。在此背景下成立泸州市江阳区醉美城市公园管理有限公司,将政府职能与企业职能分开,由醉美公司代管部分国有资产,区常委的会议确定部分代管范围为“江阳区占道停车管理”。在上级政策有所变化的情况下,政府调整管理国有资产的主体,属于合理合法,并未违反泸市府办函〔2010〕217号(试行)文件。
我公司在街道公开信息栏公开招聘的行为并不属于“转包”,我公司代管国有资产,有权利运营所管辖的资产。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管理的部分目的为“提供用人岗位,解决下岗人员和失地农民再就业问题”,我公司尊重此目的,因而在南街占道停车经营权公开比选时,选择贴公示公开招聘收费人员的方式。
我公司收取的占道停车管理费均以本公司收入形式入帐,按国家政策缴纳税费,占道停车管理费主要为管理成本、市政设施使用费等,不包含停车票税费,此内容在合同中已有规定。我公司在税务局代替收费员购买发票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缴纳税费,因此收费员在我公司拿停车发票时,需支付同等税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