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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临聘人员考取事业单位是否赔偿违约金?

  • 问政网友:子南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10-02 21:13:49

尊敬的领导:

我于2013年在一家乡镇卫生院上班(临聘护士),今年上半年参加泸县事业单位公招考试(乡镇卫生院组),考取第7 名,由于乡镇卫生院这组里的所有医院是按名次高低依次选择的,我的名次又处于中间位置,不确定自己能选到哪些医院,故没有提前一个月向本单位提出书面辞职信,而是等到通知自己去卫生局依名次选了医院后再提交辞职信。原单位告知我赔偿违约金6000元,之后才给予我签字变更注册护士资格证,其赔偿违约金6000元时没有开具单位正规发票给我,而只是给了我一张填写好金额的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交了违约金后我要求单位方把每个月从工资里扣取的百分之十发给我(大概两三千),单位领导说:不得行,只有等到过年才能发给你,如果到年底后有不合格的地方要扣除一部分。才上班两年,我对这里面的很多情况都不了解,交付了6000元违约金给本来就负债的家庭带来了更大的经济困难,工资的百分之十也不能现时拿到,我想请问一个临聘人员考取事业单位需要赔偿原单位违约金不?(在我这种不好提前一个月交辞职信的情况下)


问政跟踪
  • 1 2015-10-02
    21:13:49
    子南 已问政
  • 2 2015-10-08
    14:36:30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10-16
    10:24:52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10-16 10:24:52

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回复

网友“子南”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咨询临聘人员违约金及押金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经了解,您与临聘时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按照你们所签订的此合同的第二十三条第3点规定,“在合同期乙方违反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单位招录时及合同期间支付的工资、培训费等,并按照1万元/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赔偿剩余工作年限的违约金。”根据此规定,您应向您所在单位赔偿3万元,但经过双方协商,赔偿金为6000元。

按照《泸县卫生局关于年终奖励有关规定的通知》泸县卫发〔2009〕57号文件中的规定“各医疗卫生单位可从2009年1月1日起将聘用人员每月收入的10-20%(含绩效工资)留作考核基金,年底考核后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发放。”因此,单位扣取您工资的10%,要年终按照单位制定的绩效工资方案才能发放。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人事股,联系电话:818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