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泸县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等问题
- 问政网友:87566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10-08 18:17:11
关于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新批地基建房后老房屋是不是应必须拆除的问题
我家处在老、旧、危房的包围之中,家人进出道路都感觉到比较危险,现在我们家周围的人家都重新选择了宅基地修建了房屋,但老房子大家都没拆,前些年未出现倒塌和有倒塌危险的这种情况下我们也没引起重视,现在危房情况日益严重(已经出现了倒塌),对我们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我想咨询政府有关部门:
1、这种在新宅基地已经建造了房屋,但原有老房屋未拆除的情况合法吗?
2、老房屋已经成了危房的是不是需要有关部门督促必须拆除?
3、在已经倒塌十年以上的房屋位置,我们现在需要临时铺一条石板路进出可以吗,是不是还需要与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这家人至少已经十多年未在村集体履行过义务,也未另外批地建房,在城里买了商品房)协商?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回复详细一点,不要太笼统,我理解能力有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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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8
18:17:11 87566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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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09
10:15:34 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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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11:07:17 泸县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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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6
14:59:14 87566 已评价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10-16 11:07:17
泸县国土资源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留言咨询农村房屋倒塌后宅基地的使用权及新批地基建房后老房屋是不是应必须拆除的问题一事,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问题1:“这种在新宅基地已经建造了房屋,但原来老房屋未拆除的情况合法吗?”
答复如下:新宅基地已经建造了房屋,原来老房屋未拆除的情况,不合法。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十条“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的规定。新建住房后,原房必须拆除复耕交集体。
(二)问题2:“老房屋已经成了危房的是不是需要有关部门督促必须拆除?”
答复如下:经鉴定后,属于C级、D级危房的房屋可参照《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设施方案>的通知》(川建〔2010〕38号)文件要求执行。不属于D级危房的房屋,由房屋安全责任人,即房主负责拆除。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设施方案>的通知》(川建〔2010〕38号)文件要求:“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实施对象为居住在危房中的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和其他农村贫困农户。危房是指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需新建或重建)或局部危险(C)级,需维修加固)的房屋。”实施部门为当地城乡住房和建设局。泸县城乡住房和建设局办公室电话:0830-8192978。
(三)问题3:“在已经倒塌十年以上的房屋位置,我们现在需要临时铺一条石板路进出可以吗,是不是还需要与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协商?”
答复如下:如要在此地块铺一条石板路,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52条的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依据该规定,已经倒塌十年以上的房屋位置属于集体所有,集体对这块地享有所有权。所以,根据《村民自治法》,铺石板路需要与当地村集体协商,同时,还必须经原有房屋宅基地的主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后,方可铺设一条石板路。
如仍有疑问,请您咨询泸县国土资源局地籍股,联系电话:8191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