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面积
- 问政网友:仁心
- 问政对象: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 提问时间:2022-09-25 13:17:43
尊敬的领导,我是纳溪区乡镇村民,打算在321国道旁自己地里修房子,在9月19日咨询后得到领导的答复十分感谢,但还有一点不是很清楚,想再次请教领导:
问题:如果在农用地上修建,除了我家可以申请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外,其余剩下的地是否是可以一起转换为建设用地以方便今后利用?
领导答复:“审批的宅基地面积外的农用地不能转为建设用地使用。”
想请问:获得审批的宅基地,如果房屋建设面积超面积后,如果我认缴纳罚款,超出面积的土地是一起认可了,还是还有什么要求吗?急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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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5
13:17:43 仁心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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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15:56:07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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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09:08:47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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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16:50:36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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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7
23:28:56 仁心 已评价
- 回复单位: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2022-09-27 16:50:36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申请使用宅基地建住房,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审批,且修建面积不能超过省级规定面积标准,超出的面积、占用其他农用地,必须依法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相关情况已与您联系沟通,您已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不清楚的疑问,可再咨询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改革股:0830-4128483。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