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对泸县人社局的答复不解,再次咨询

  • 问政网友:吕世伦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5-10-15 10:18:57

我的问政你们已转泸县人社局答复。他们回复的链接:http://wen.lzep.cn/wen/16234.html

但我仍有如下不解:

(1)若第三方已足额赔偿,你们就意味着收了保费可以不承担保险责任,这说得过去吗?

(2)我请的律师和法院某法官均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要求伤残赔偿金应两面得,而县人社局的答复是依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请问:究竟应按什么执行才合理合法呢?

(3)这次事故我已垫支两万多了,若执行不到,我还要续医,大概还要花两万左右,我承受不起,怎么办?

请人社局答复。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5-10-15
    10:18:57
    吕世伦 已问政
  • 2 2015-10-15
    15:40:09
    泸县 已受理
  • 3 2015-10-22
    17:33:35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5-10-22 17:33:35

泸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回复



网友“吕世伦”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以问政:“我的问政你们已转泸县人社局答复,他们的答复……”我们已收悉,现依据相关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第十条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机动车事故伤害,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照《条列》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用人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职工未获得赔偿的,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补足相关待遇。因此,吕世伦同志的工伤待遇需要第三方赔偿以后,我局将根据川府发[2003]42号文件等相关政策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后续医疗费用问题,根据泸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2117号第8条:因后继治疗行为尚未发生,相关费用不确定。对此本院不予处理。原告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法院没有支持吕世伦主张的后继医疗费用,但吕世伦已在泸县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故吕世伦的后继医疗费用,我局可以根据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特此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