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泸州市龙马潭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详细内容
- 问政网友:232085373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
- 提问时间:2015-10-15 20:49:20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服役满12年的老兵,近期部队要求我们上报退役后是选择转业,还是选择复员,对于如何选择,我有点犹豫。听闻龙马潭区今年出台了《泸州市龙马潭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这个新的政策,想咨询一下,这个安置办法中考核评分的具体的标准是什么,比如:1年兵龄算多少分?三等功有没有加分,多次三等功记1次分还是多次分?等等!
望详细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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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5
20:49:20 232085373 已问政 -
2
2015-10-23
09:43:36 龙马潭区 已受理 -
3
2015-10-23
09:45:26 龙马潭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
- 回复时间:2015-10-23 09:45:26
区民政局回复:
考核以待安置退役士兵服役期间退出现役时部队移交区安置办并接收的原始档案记录和待安置期间法院、公安等部门提供的遵纪守法材料为依据,按照相应指标进行量化计分。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列入最后一名选岗。由区纪委(监察局)、区安置办、区委编办、区人社局、区民政局组织考核。
考核评分标准如下:
1.服役期每满一年加2分,满半年不足1年的加1分,不满半年的不计分。
2.在《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调整完善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高山海岛津贴制度的通知〉(政干〔2010〕115号)》列出的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增加2分。在该《通知》列出的艰苦边远地区之外的其他藏区服役加1分。在机要保密、涉放射性、涉生物化学武器、潜艇等特殊工作岗位服役加1分。
3.在服役期间担任过副班长的加4分,担任过班长的加6分。包括享受同级别待遇的士兵(按最高最新单项计分,同类不累计计分)。
4.在服役期间,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处分项目荣获奖励或者受到处分的,按奖励或者处分的最高单项加分或者减分。其中:
(1)被授予一级勋章的加12分/次,被授予二级勋章的加10分/次,被授予三级勋章的加8份/次,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加8分/次,荣立个人二等功或集体一等功的加6分/次,荣立个人三等功或集体二等功的加4分/次,荣获个人嘉奖或荣立集体三等功的加2分/次。《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规定的奖励项目以外的其他奖励可作参考,但不作为计分依据。
(2)受撤职处分的减12分,受降职或者降衔处分的减10分,受记大过处分的减8分,受记过处分的减6分,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减4分,受警告处分的减2分。
5. 因战致残5级计12分,6级计10分,7至8级计8分,9至10级计6分;因公致残5级计6分,6级计5分,7至8级计4分,9至10级计3分。因病致残的不计分。
6.烈士子女中的独生子女加10分,烈士子女中的多子女加5分。
7.获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级加4分,中级加8分,高级加10分(按最高最新单项计分,同类不累计计分)。
8.高中(含职高)毕业生加2分,大专毕业生加4分,本科毕业生加6分,硕士毕业生加12分,博士毕业生加20分。(按最高最新单项计分,同一层次学历不累计计分)。
9.在待安置期间遵纪守法情况,以法院和公安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依据计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受行政拘留的减8分,罚款的减4分,警告的减2分。
10.在待安置期间,不按照有关程序向政府反映个人合理诉求的,发生一次减2分。
11.安置部门应严格退役士兵档案接收后的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增减档案材料,计分以档案中的材料为依据,档案材料不齐全或有疑问的,不作为考核计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