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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每天工作6小时 365天无休这种安排是否符合《劳动法》?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15-10-30 19:47:52

我们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工人.都已经在单位工作十年以上.有的近三十年.已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岗位是消防治安管理员-《劳动法》实施后单位把我们工作时间调整为每天工作六个时.一星期休息一天.直到2013年底,因为人员退休,单位变更了法人代表。我们岗位上人员也提升了干部,但在我们岗位人员没变动的情况下,单位领导单方面把我们工作时间改为每天六小时 全年无休,取消我们每周一天的休息时间。从2013年底到现在我们都没休息日。每人就休息了几天年休假。我们向单位领导反映。单位领导开始以单位效益好转后安排我们休息时间。但一直拖着没解决。今年我们又向单位领导反映没休息问题。单位领导直接说我们是特殊工作。就是没休息。而且说我们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签错了,要重签。我们想咨询单位这种工作时间安排,和重签合同的做法,是否违法?我们又该怎么争取我们休息的权益?

问政跟踪
  • 1 2015-10-30
    19:47:52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2 2015-11-16
    12:03:25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15-11-16
    12:04:0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15-11-16 12:04:00

网友您好:



关于你所咨询有关问题,根据劳动保障法律相关规定答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34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1995年4月22日 劳部发[1995]187号),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有些企业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如果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你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