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映在江阳区格兰春天购房至今未获产权证的问题
- 问政网友:无极剑圣
- 问政对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提问时间:2015-11-01 21:47:32
市住建局:
我是合江人,现住合江镇。我们夫妇于2012年12月22日向四川省泸州乾盛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格兰春天。印象”居住小区住房一套,即“泸州市江阳区泰安镇酒谷大道四段7号4号楼第2层3单元203号。该住房总建筑面积99.45平方米,按照出售方计价为总额456277.00元。我们以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清购房款,于交款当日签订了购房合同,同时应售房方要求额外支付了办理房权证应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合同规定:“出卖人应当在2014年10月20日前取得该商品房所在楼栋的权属证明。” 事实是:约在最后期限的该月份,我突然接到售楼部电话通知,要求我以微信传送方式提供办理房权证的个人资料信息。由于事前未收到任何书面通知,本人毫无准备,便回应尽快微信发给对方,对方也表示同意。电话通知约一周我便发给了售楼部,对方也回应表示收到信息。本以为很快会拿到产权证,但后来出现的情况就有些蹊跷:据我所知,同我一批购房户确实获得了产权证,而我就不在其中。当时我即向售楼部提出了质疑,得到对方的回应是资料交迟了,需放在下一批办理。这之后一年的时间里,若干次质询得到的答复都是:“等待办理。”如此一年多长的时间拖着办不下产权证。我们不禁要问,仅以一个电话通知,仅以所谓的资料交迟为由对我们的房权证拖着不办,这是何种原因?这当中或否存在什么问题?何况,当时电话通知并无告知最后提供资料期限,我们也确实是按通知要求传送给了售房部。这怎能怪我们提供资料迟了呢?即便迟了,这之后又都一年多了,这又是什么原因?为此,我们强烈要求你局按照合同约定,按照相关政策法规,按照“三严三实”的作风建设要求,查明责任原因,给我们一个明确可信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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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1
21:47:32 无极剑圣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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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09:19:0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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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08:40:30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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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9
08:41:41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国土局
- 回复时间:2015-11-09 08:41:41
一、经查,格兰春天小区的房屋,开发企业已办理了初始登记。 但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至今未收到购房人的办证申请。请申请人 (或代理人)持法定申请材料到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江阳区星光路10号2号楼)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权证)。咨询电话:2394688。
二、开发企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是住建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