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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养老保险转回纳溪续缴需要哪些手续?

  • 问政网友:陈昌通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5-11-05 14:56:18

你好!

我一直在外地东莞打工,公司给我们买有养老保险,大约已购买13年,如今公司不景气,已停买2年,请问我可否再继续购买,应该在哪里买,回家(纳溪区)买以后待遇又是多少,并且需要支付多少费用及哪些手续,麻烦告知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5-11-05
    14:56:18
    陈昌通 已问政
  • 2 2015-11-05
    15:28:38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5-11-09
    08:50:32
    纳溪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5-11-09 08:50:32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

你好!针对你咨询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川人社发〔2013〕54号等政策规定,现回复如下:

一、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二、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手续流程及所需资料

(一)领凭证。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时,必须在原参保所在地社保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如不慎遗失,参保人员应与填发凭证的社保机构联系,申请补办。

(二)写申请。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本人(若本人不能前来办理需写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向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书面申请。

(三)办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新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确定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地的,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地,由户籍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待遇的计算

参保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规定,以本人各年度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待遇领取地对应的各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其基本养老金。

办理以上手续没有任何费用。若还有凝问,请致电纳溪区社保局基金征收一股,联系电话:4295573。

感谢你对纳溪社会保险事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