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费问题
- 问政网友:阿远
- 问政对象:永乐街道
- 提问时间:2023-01-26 12:35:28
本人于2016年从永乐镇杨柳村5组迁到杨柳村2组,政府计划近期对现居住房拆迁,具体用途大概是发展乡镇企业,涉及到拆迁赔偿,但拆迁工作组以属于外来户为由,不与原驻地居民享受同等安置费,当地拆迁户安置费每人96000元,这样一来赔偿费用差异性很大,请相关职能部门对适用政策法律给与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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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26
12:35:28 阿远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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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10:43:22 永乐街道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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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10:44:56 永乐街道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永乐街道
- 回复时间:2023-02-01 10:44:56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的“ 拆迁安置费问题”留言我们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在收到您的留言后,我街道高度重视,并及时告知责任部门,指定专人进行处理。您所提出的问题,依照泸州市人民政府泸市府发〔2020〕26号文件第三章被征地人员安置第八条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受人员安置:(一)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户籍在被征地村民小组依法属于被征地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具备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格的人员,经被征地村民小组、村(居)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
经核实,您的户籍地在杨柳村5组,并不是杨柳2组的居民小组成员,故不符合杨柳村2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安置条件。
如您仍有疑问或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咨询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0830-7300001。
感谢您的留言。
古蔺县人民政府永乐街道办事处
202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