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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农村建房为何新采宅基地就不行?

  • 问政网友:90后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11-15 21:21:07

各级领导您们好: 我是通滩镇农村村民,我想问下现在农村原址建房就能批复,新采宅基地就不行。住房问题对于谁说都很重要,为什么限制权利?我想知道以下几个问题的答案,望能细心回答。

1.既然要新采地基那说明原址,那说明原址要么不通公路或交通不便或者别的原因不适合居住,假如要修房交通不便几十吨材料领导你来搬不,没有在乡村公路边真的很不方便,农民比谁都知道土地的珍贵。 

2.我们这里农村又没有规划哪些要修房的村民集中在一起,新农村只有少部分地方有加上规划不合理一村只有一处。应该多规划几处。 


3.我们又需要房,又不让修,又买不起,叫人怎么活? 

4.有这样的规定,还是你们未来有什么规划?

问政跟踪
  • 1 2015-11-15
    21:21:07
    90后 已问政
  • 2 2015-11-17
    08:44:18
    江阳区 已受理
  • 3 2015-11-27
    16:28:25
    江阳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11-27 16:28:25

                                                江阳区国土分局回复:

已咨询通滩国土所,国土所回答:农村村民建房只要符合相关政策规定,都是允许的。政策规定主要有:

           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其中,民族自治地方农村村民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可以适当增加,具体标准由民族自治州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

      第五十三条: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能利用旧宅基地的,不得新占土地;确需新占土地的,由村民提出申请,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因迁居等原因,空出的旧地宅基地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并统一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定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