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新冠治疗补助政策何时出台
- 问政网友:熊科强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23-03-18 03:41:12
国家颁布的新冠治疗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补助,这一政策怎么还没有消息?都快过期了。。。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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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
03:41:12 熊科强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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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1
09:21:22 市卫生健康委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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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09:20:28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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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7
09:20:56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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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23-03-27 09:20:56
同志,您好!您的提问(咨询、意见、投诉)我委高度重视,收件后立即责成中医科核实情况、限时办理。
我委中医科查阅核实了相关规定,咨询核实了相关情况,于3月24日与您进行了电话交流、沟通,在电话初步回复的基础上现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如下:
根据《泸州市医疗保障局 泸州市财政局 泸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泸市医保发〔202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该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通知》规定,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您在政策执行期间内入院,不会过期。
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将根据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及时通知符合政策范围的患者。
如您还有疑问或未尽事宜,可携带相关资料到卫健委现场咨询;也可拨打中医科电话:3101125,详细咨询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