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土地流转相关问题咨询
- 问政网友:158****3201
- 问政对象: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 提问时间:2023-04-27 10:47:38
现咨询一下相关部门,国家下放承包给农户的承包土地,水田及山林共计十余亩,耕田全部是冬水田,2016年老人在家经村上将自家耕地,水田共计9亩多,山林6亩的经营权流转给一位非本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签字是土地承包共有人签的字,但是不知其流转流程及详情,都是村上喊回去签字才知道土地已经流转给非本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了,签字后便外出打工,流转后流转承包人便对耕地及水田进行自己意愿随意开垦,开垦时并未经得涉及农户的同意,老人当时问过他,因涉及面广,流转土地并非我户一家,但是我户是大户,涉及户较多,边界就多,老人说你这样搞到时候怎么还原,试图阻止,但是被流转承包人给反驳回来,反问合同上写明了不得干涉他,可随自己意愿发展及投资当时老人年纪大了,也对这些相关规定不懂,以为是这样的,便不敢再制止,并且对他很顾虑,怕他找茬,此后便对耕田及水田土边进行放田埂,把原来的耕地及水田开垦成一大片,在开垦出的耕地及水田上进行地面硬化修建养猪场及养兔场地和修建土胚路,并对路面进行铺面,还要求老人过路对其铺面,,剩余的就放荒到去年老人进行危房改造才开始种点红苕,山林在2020年进行的开垦,当时老人家人已回泸州发展,后因疫情防控,一个多月未回家,回去后流转承包人便又二次对所有的耕地及水田山林共计二十余亩进行二次开垦成台阶状,种植茶叶,也是未经同事随自己意愿随意开垦,为了他养殖业方便,把原来的小路进行扩建成土胚公路,并要求老人进行路面铺垫,否则限制其出行,, 并宣称现在实行的土地管理办法对在几年前他包的土地并不在管理范围,现实行的只管现行的, 老人家人在偶然的状况下得知现行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及国家现在对土地资源管理的严格要求,想资询一哈相关部门,现实行的土地资源管理制度是不是对2016年流转的土地不会管制?为啥2016年至今都未曾有相关部门每年进国家土地资源管理进行落实情况?导致农户的全部耕地被严重破坏?农户对国家的一些政策法规认识本身就缺失,也不懂是否合法合规,导致自身生活及出行都被限制,上面的相关部门是不知道还是说就是不在管理的范围,望相关部门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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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0:47:38 158****3201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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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18:06:27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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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8
16:24:11 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2023-04-28 16:24:11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作如下答复:
一、土地流转的原则: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二、土地流转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根据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此法律条款规定,承包方内的共有人都有权代表本户签订流转合同。
三、关于受让方对流转土地的使用问题,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可以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所以根据此条规定,受让方是否按合同的约定进行相应的使用。
四、关于受让方是否违法改变农业用途:根据第四十二条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根据此条规定,受让方有上述行为,你可以终止流转合同,收回承包地。
五、按照法定途径处理流转纠纷,根据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感谢您对我区农业农村局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不清楚的疑问,可再咨询区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改革股电话:0830-4217067。
泸州市纳溪区农业农村局
2023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