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关于未婚生育罚款问题
- 问政网友:13608887574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12-03 22:29:14
您好!
我和我老婆于2013年12月份生育1儿子,当时我老婆年龄未到,现在已经到了法定结婚年龄,这个社会抚养费该如何缴纳,具体金额又大概是多少呢? 谢谢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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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3
22:29:14 13608887574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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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4
09:15:16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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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16:20:29 江阳区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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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12-10 16:20:29
江阳区卫计局回复
网友,你好:
按照《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计征基数分别以子女出生上一年或者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一年农村人口所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纯收入或者城镇人口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因为你提供的信息不完整,所以无法核定征收金额,你也可直接到江阳区卫计局计生股进行咨询或电话咨询0830—3123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