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办失业人员社保补贴条件
- 问政网友:手机端用户
- 问政对象:江阳区
- 提问时间:2015-12-07 1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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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5-12-07
10:12:07 手机端用户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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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08:49:52 江阳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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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0
09:42:37 江阳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
- 回复时间:2015-12-10 09:42:37
江阳区人社局的回复
网友你好!现就你问政的问题回复如下:
申请条件:失业人员经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以及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且按月就业登记,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
1、“4050”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 40 周岁、男性年满 50 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2、残疾人员:指持有《残疾证》且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
3、低收入家庭人员: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城市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的人员;
4、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指因国家征用其承包土地后被转为城镇户籍、且被批准征地时在劳动年龄以内的“农转非”人员;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指在申请认定时已进行失业登记,且在失业登记后连续 12 个月(含 12 个月)以上,按规定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申报的人员。
以上人员经区人力资源市场推荐就业3次均未成功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补贴标准:各区县根据就业资金筹集情况和享受补贴人员情况,按不超过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自行确定补贴标准。
申报材料:
1.《泸州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属就业困难人员的,提供《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属高校毕业生的,提供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及复印件;
3.灵活就业所在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人等)出具的《就业证明承诺书》。其中属于在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的,应是“非全日制用工”。须提供《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证明资料:⑴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书,若是口头协议,用人单位应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协议书或证明材料应包含:就业起止时间、工种、月工作时间和月收入等内容);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财务凭据复印件;
4.申请者的银行帐号;
5.区县人社局要求的其它资料。
办理程序:
1.申请者向其灵活就业登记地劳动保障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劳动保障机构对其灵活就业、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按规定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核实意见报街道(乡镇)核查;
3.街道(乡镇)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核查意见送区(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
4.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人员缴费情况》审核缴费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同级人社局审批;
5.人社局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批意见送同级财政局复核;
6.同级财政局复核后按规定划拨资金;
7.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将补贴资金转付后,把享受政策补贴信息录入就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并在享受人员的《登记证》中记录本次享受情况。
谢谢您的咨询,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