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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反映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10社倾倒建筑垃圾问题

  • 问政网友:18181869157
  • 问政对象:古蔺县
  • 提问时间:2015-12-07 22:13:57

  2015年2月以来,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承建古蔺县城区第二通道第一期工程中,非法占用古蔺县古蔺镇映月村10社20多亩耕地,倾倒固体废弃物土石方,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15年,古蔺县城区建设第二通道第一期工程,建设单位:古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单位: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工时间:2015年月1月10日,竣工时间:2015年12月30日。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中,为减少固体废弃物土石方的处置运输费用,委派纳溪区棉花坡10社村民邓录志和叶万彪(纳溪人),到古蔺镇映月村10社与社长祝仁湖召集部分村民签订租用耕地堆倒废弃土石方协议。租地时间为10年,每亩每年租金1450元,另一次性付土地复耕费每亩2900元。由叶万彪与村民具体签订租地协议。整个租地过程,社长亲自主持,村支书及古蔺镇某干部、古蔺县政府研究室某主任分别亲临该社参与所谓协调工作。

  施工单位从4月开始到10月,倾倒的固体废弃物土石方达三十万立方米左右,已非法占用耕地20多亩,其中绝大部分为农田。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与村民祝仁坤洽谈租用其林地修建运输废弃物通道协议未成,便组织人员强行占地,先后两次打伤前来阻止强占林地的祝仁坤之妻张明福,导致其住院治疗。

  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开发商却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非法占用耕地倾倒固体废弃物,仅用几十万元的租金,便毁坏了20多亩耕地的种植条件,严重触犯《土地管理法》第74条和《刑法》第342条之规定,应当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联系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色城市花园B区1单元1号

  电子邮箱:278243998@qq.com

问政跟踪
  • 1 2015-12-07
    22:13: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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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181869157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
  • 回复时间:2015-12-17 18:04:14

  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网友你好,你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局对此高度重视,并派专人调查处理,现将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调查情况

  经调查,2015年初,古蔺县第二通道承建商四川中诚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三五分公司租用映月村十组约25亩土地(包括荒地、荒坡、河道、耕地)作为该工程弃土场。交付使用前,施工单位与映月村村委、土地被征用村民达成协议,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了租用耕地堆倒废弃土石方协议,租地时间为10年,每亩每年租金1450元,另一次性付土地复耕费每亩2900元。施工单位于2015年4月份开始挖运土石方,2015年9月份结束土方挖运,期间共挖运土石方13万方左右。

  二、办理情况

  2015年2月,工队在施工中误将弃土倒入未租用的映月村祝仁坤户约100平方米的承包林地上,致使祝仁坤户阻止工队继续施工。经该生产队、村委会及镇政府多次出面协调,工队已向祝仁坤户说明误占用土地原因,并提出租用该部分土地并赔偿或铲出已倒弃土还原所占土地后合理赔偿两种解决方案,祝仁坤户始终未接受任何一种方案,而是提出将自己家和祝军户林地(约27亩,属城南绿化林)全部租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祝仁坤便多次阻工。

  综上,信访人反映四川中诚煤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三五分公司非法占用大量耕地与林地一事不属实。现我局已责成施工单位禁止在租用场地倾倒土石方,并对误倒弃土的祝仁坤户所承包林地进行恢复,同时就该问题与映月村村委、村民协商处置。

  针对2015年3月27日及4月9日公司伙同社会人员打伤村民问题,经调查,该户在阻工过程中与工队施工人员发生过冲突,该案件目前由古蔺镇派出所正在负责调查处理中。

  古蔺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