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映月楼与民房间距纠纷问题的复查报告
- 问政网友:李晓
- 问政对象:叙永县
- 提问时间:2015-12-08 10:56:27
叙永县住建局给我们依法维权要求尽快落实荣治公司依法承担违规修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任报告的回函,我们不能接受!
首先:叙永县住建局于2013年5月就收到了我们递呈的报告。因为荣治公司所建荣治映月楼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是明摆着的。无可争议,也不可遮盖、掩藏,叙永住建局心里比我们清楚,也是认可的,并先后两次约建设方(荣治公司、农业局)与我在叙永县住建局的主持下进行了两次坐谈协商,农业局已经同意承担10万元作为侵权赔偿,但要荣治公司拿出同意承担的5-6万侵权赔偿金,由于荣治公司承诺的赔偿金未到位,导致未果。拖至去年7-8月份,才给我们一答复,等该公司来办理规划验收时,一定要他们把这件事处理好后才给他们验收。这一等又是十几个月,到今年9月又给我们说农业局只负担6万,跟唐老七讲不清理,荣治不出钱问我们是否愿意将就这6万元。到现在历时近一千个工作日,叙永住建局却改口该项目有人审定同意,根本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映月楼真没有违规为什么要拖30多个月才回复,这种作法能让人信服接受吗?
其次,叙永住建局回复的几点既不客观真实,又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一、叙永县农业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公示牌上明明白白的书写建设用地2817m2,建筑面积7200m2,试问谁有这么大特权,敢于凌架于法律、法规之上,敢于违法违规同意在2817m2棚户区改造项目建筑用地上修建商品房23726m2出售?这些情况难道还没有违反国家建筑法、规划法?能满足泸州市城市规化管理技术规定而叙永县住建局是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何不监不管,放任、纵容?难道真是人情大过国法吗?
二、荣治映月楼建筑高度72米,我们住房高度11米,按2008年《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两房间距应是27米多,而叙永县住建局肖志容4次现场测定都只有12米,差距太大。叙永县住建局不参照《泸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而要按叙永的规定办。那为什么不能说清是哪年的文件,文号是多少,相关条文的内容等,照此计算应退间距又该是多少米?与实际间距相差多少米?而不能无依无据一口咬定“住建局的结论就是“满足要求”。
三、叙永住建局称四川自力建筑探测设计有限公司的结论:砖3层民房负一层窗台高度900mm,和二层窗台高度7200mm冬至日最少21小时日照,满足《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的要求。说的全假话,我们无法接受。其一我们房屋没有负一层。其二、二层窗台高7200mm是啥意思:其三,日照最少21小时。根本不可能。
四、荣治公司在建设用地红线外凌空建造一片水泥板构件过来盖去一条车道半条渠道逼近我们窗口上沿。此构件的修建完全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建设部明令指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条文《在原设计建设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严重降低了我们住宅原有的日照标准。使我们一层房在专业人员:叙永住建局请来的四川自力建筑探测设计有限公司的工作员都将我们一层称为“负一层”。造成我们底层终日不见阳光,暗无天日,臭气熏气(因该楼几百户人的化粪池和污水直接就放在我们窗前早就不通水的渠道形成的死水沟内,又被这片水泥构件盖住,其臭气无法散发出去),视觉脏乱,使我们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对此叙永住建局为什么会视而不见,挂口不提?
五、该项目外围围墙,立于原有车道桥梁中间,还弯来靠在我们房墙上,严重影响我们的通风,采光和视觉卫生,为什么到现在还不折除。究竟要侵害我们到什么时候?
以上情况事实清楚,现场一目了然,法律、法规历历在目,神圣不可侵犯。为此特报告申请要求复核,希望得到合法,合理,公正的处理。
具申请人:陈祖义、李晓、包靖、包伟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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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10:56:27 李晓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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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15:20:15 叙永县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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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17:18:09 叙永县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叙永县
- 回复时间:2015-12-15 17:18:09
叙永县住建局回复:
网友您好!您反映的问题,我局规划股已当面解释答复,如仍有疑问请与规划股肖志容(6222675)联系。感谢您对城市建设的关心和支持。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