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税务工作人员推诿执法

  • 问政网友:苍天有眼
  • 问政对象:古蔺县税务局
  • 提问时间:2023-07-23 09:00:23

本人2023.17.18日在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42号停车场下午12点多停车到15点多,微信支付停车费8元,所要发票被拒,保安给我一张没盖章收据,投诉到古蔺税务局,先后几名工作人员和我电话沟通主要说明该停车场我没提供营业执照名称无法查询,后又以属于个人行为无法执法推诿,我要求按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因该停车场涉嫌违法,但最后一位税务工作人员称他有“自由裁量权”为由不进行处罚,法律属国家,工作人员应按法律规定进行执法,而非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再说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是存在两种可供选择的具有适用力的法律规定,可以根据其中任何一种规定行事”。中国学者在论及自由裁量权时,也突出了其中的基本内涵:选择。但该工作人员狭义理解为处不处罚他说了算,该停车场长期以前至以后存在违法行为,当地执法部门放纵甚至袒护,请相关部门处理共建和谐文明社会

问政跟踪
  • 1 2023-07-23
    09:00:23
    苍天有眼 已问政
  • 2 2023-07-25
    10:26:04
    古蔺县税务局 已受理
  • 3 2023-07-25
    15:04:47
    古蔺县税务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古蔺县税务局
  • 回复时间:2023-07-25 15:04:47

2023年7月19日下午,收到投诉信息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电话联系问政人,了解具体情况,问政人表述为:发生停车收费8元,向保安索要发票,保安未提供,只提供了收据,不清楚企业信息,但提供了事发地地址:古蔺县古蔺镇环城路42号。

经我局工作人员查询系统,该地址无注册企业信息,同时电话联系问政人后,希望再确认收费方信息,是否能够提供收据、付款记录等,但问政人情绪较为激动,沟通不畅,认为税务机关未开展实地核查,未提供信息。通话结束后,我局两名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古蔺县环城路42号了解情况,经询问周边商户,该地址附近存在停车收费行为,为古蔺县三鑫宾馆,租用原客运站改造为停车场使用,经营地址与问政人提供不一致。

经现场询问,古蔺县三鑫宾馆保安对停车收费未开具发票一事表示无异议,我局工作人员要求三鑫宾馆向问政人提供发票,但因三鑫宾馆无问政人个人信息,无法当场开具发票。我局将处理情况告知问政人,询问是否提供个人信息给古蔺县三鑫宾馆方便其补开发票,问政人同意后将其电话号码告知宾馆负责人唐勇。随后问政人再次电话联系我局工作人员,说根据网上查询政策,需要对纳税人不开发票的行为处以一万元罚款,我局工作人员解释将按照《川渝地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对纳税人进行处理。

2023年7月21日,三鑫宾馆负责人申请全电发票,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我局对该负责人进行约谈,并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其补开发票。

2023年7月24日,三鑫宾馆负责人告知我局,表示已开具相应发票,问政人无异议,但未收取发票,同日我局对古蔺县三鑫宾馆处以罚款50元,纳税人于当日缴纳。

综上所述,我局收到投诉信息后,第一时间通过多种渠道处理,及时告知问政人处理进度,并依照相关政策规定做出处罚,并无问政人所述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