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反映叙永县马岭镇紫阳村二社一则林权土地问题

  • 问政网友:李中友
  • 问政对象:叙永县
  • 提问时间:2015-12-16 23:54:25

我是泸州市叙永县马岭镇紫阳村二社的社员,户主李祖明的长子,我叫李中友今年24岁。

2007年经过李祖明,李祖成协商从对面挖一条私公路到李祖明,李祖成的家,后来李祖华,魏在宣,刘永分他们三户找到李祖明,李祖成协商,从我们家后面把公路接到李祖华,魏再宣,刘永分的家,后面是李祖明的林山(林权证上有注明上有挖沟为界,下至李祖成房屋檐口理),当时有口头协议,把李祖明的林山挖到平李祖明家的房屋地基,那么所占李祖明的林山就不谈补偿,后来挖的时候他们三家没有达到他们的口头协议。

2014年因李祖明的房屋成为危房,经过村委和政府批准拆除重建,因原拆原建的房屋地基到不到国家规定的房屋建设的标准,需要往后面迁移才能达到标准,因挖公路时,李祖华,刘永分,魏在宣没有达到口头协议,也没有拿相同面积土地的补偿,所以由李祖明自己出约3600元钱请挖掘机来挖平房屋地基,方面李祖明房屋可以往后迁移,在李祖明房屋拆迁后,需要运材料了,李祖华,魏再宣,刘永分把公路拦断,不准李祖明运材料。

当时我在广东中山市工作,我请假回家,来协助村委和政府调解,村委和政府来调解时,我爸爸妈妈还有妹妹他们三人住在不能遮风挡雨的棚子里,他们的安全得不到保证,李祖华,魏再宣,刘永分勾结李祖成出来做假证据,说所挖公路所占的林山是借给李祖明的,(当时的林山,李祖明已经经营了20多年了)村委和政府没有经过调查,就相信李祖成所说的,要求李祖明重新出钱和土地挖一条新公路,并强迫写了一份协议,要求李祖明和李中友签字盖指母,村委的村支书威胁李祖明,说如果李祖明不签字盖指母,房子建好都要给李祖明推了,李中友为了保证家人的安全,被逼在协议上签字盖指母,在协议签完后,李祖明出4600元钱和15方土地重新挖了一条公路,过后李祖明开始运送材料,李祖华,刘永分,魏再宣在次把公路拦断,经过村委调解,他们放开了公路。

房屋建成后,在2015年在新闻上看到了农民要保护自己的土地,到时我们就觉醒了,李祖明家必须要他们做出补偿,于是李祖明就找到村委和政府,要求他们重新处理,村委和政府不重新处理,还对李祖明说按照协议办事,其间李祖华,刘永分,魏再宣请来挖掘机,想在次挖路,李祖明家的补偿没有得到,所以是不会同意他们在一次挖路,李中友打电话咨询叙永群工局,叙永群工局答复,拦住挖掘机,如果出现人身伤害就报警处理,当时李中友和李祖明都不在家里,家里只有李中友的妈妈和妹妹在家,我妈妈拦住挖掘机的时候,李祖华,魏再宣,刘永分企图围攻我妈妈,当时我妹妹便打了110报警,110来了后了解了一下情况和调解,便离开了,我们回到家后,便去了叙永群工局上访,叙永群工局了解情况后,让我先回来,15天后去找政府,15后政府过来处理,问李祖明有何证据证明所占的地是李祖明使用的,李祖明便拿出了政府颁发的林权证来证明,李祖明所属的生产队的队长李志友和马岭政府郭生钱郭主任说我们所持有的林权证不作用数,结果也没有能处理好。


李中友又去叙永群工局上访,就问到叙永群工局,为什么我们所持有的林权利证不能证明所占的土地是归李祖明使用(李祖明的林权证都是合法的,而且也在使用的期限内),叙永群工局要求李中友去找说林权证不作数的人签字,当李中友找到队长李志友和马岭政府郭生钱主任签字,他们都不承认有说这句话,就这样一直没有能得到处理,在第一次阻挡李祖华,刘永分,魏再宣请来挖掘机挖路时,就在10月份左右,李祖华,刘永分,魏再宣到马岭法院起诉,经过法院调查了解,法院要要求李祖明拿出证据证明占了土地是李祖明使用,当李祖明把林权证和所占土地的方量时,法院的李庭长也说李祖明所持有的林权证不作数,后来法院判决,要求李祖明把路让出来,对于李祖明的补偿始终没有得到解决,请求上级领导给予处理,李中友现在在绵阳有些问题说的不是很全面,可以直接联系李祖明。

问政跟踪
  • 1 2015-12-16
    23:54:25
    李中友 已问政
  • 2 2015-12-17
    10:54:13
    叙永县 已受理
  • 3 2015-12-25
    10:59:57
    叙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叙永县
  • 回复时间:2015-12-25 10:59:57
 

叙永县马岭镇回复:

    网友您好!就您所反映事项,马岭镇责成镇分管领导唐春副镇长牵头,立即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作如下答复:

    经调查:李中友父亲李祖明与李祖华、魏再宣、刘永芬相邻通行纠纷发生在2014年,因为李祖明房屋原拆原建,将与李祖华等三户共同修建的入户公路占用,经村社多次调解未果,于2014年5月22日经镇联系紫阳村领导唐春牵头,组织镇国土、城建、群工等部门再次组织双方协调,达成一致意见:将占用途径房后的共用入户公路进行改道。后来,李祖明房屋修建完工,将改道后的公路占用,种上农作物,双方为此再次产生纠纷,于2015年11月30日,通过法院判决李祖明、陈仕洪(李中友母亲)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种植在共同修建途径李祖明家路口的红苕等农作物铲除,恢复共同修建道路的通行。

    就您所提出的问政事项,马岭镇意见为:维护叙永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意见。如您及您的父母对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不服,请您及您的父母亲按司法程序依法解决诉求。

    若您还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0830-6722859

2015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