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计划生育政策的咨询
- 问政网友:tx687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15-12-22 11:44:55
我咨询一个问题,有个表姐,她是离婚之后与重新组建了一个新的家庭,她之前生了一个女儿,判给男方抚养,再婚后的丈夫离婚前有一儿子,判给女方抚养,现在她又怀孕又生了个儿子,去上户口,计生部门说像她这种情况,要按照三胎的孩子来罚款,现在她就想问像她这种情况的究竟应该算第几胎来交罚款。实际上她再婚后和男方都没有孩子和他们生活,都是判给对方的。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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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1:44:55 tx687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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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16:53:17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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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16:50:30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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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3
17:10:18 tx687 已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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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15-12-23 16:50:30
《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不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再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计征基数的6倍至8倍征收”。属于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虽然双方子女都判给对方,但都属于自己的子女,例入子女数算。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关于这方面的政策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详情你可以咨询泸州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咨询电话:0830-3191151,或咨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