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

承办:泸州市融媒体中心

执行:泸州新闻网

问政内容

咨询泸县太伏交警部门一起交通事故问题的处理

  • 问政网友:风平浪静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5-12-22 13:23:35

本人于12月20驾驶长安车,在万定到太伏路段正常行驶,对面冲来一辆无证无牌摩托车,我立马刹车停住,对方还是撞上来,当时交警到场判定对方全责,请问,既然对方全责,为何扣留本人驾驶证和车子?

问政跟踪
  • 1 2015-12-22
    13:23:35
    风平浪静 已问政
  • 2 2015-12-23
    09:18:11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3 2015-12-28
    11:52:24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5-12-28 11:52:24

事故责任认定应以《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准,该起交通事故还在调查中,尚未向当事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双方当事人责任暂不明确。

一、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 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 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3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扣留驾驶证和机动车的法律依据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