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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农村宅基地面积及建筑标准

  • 问政网友:15528002737
  • 问政对象:毗卢镇
  • 提问时间:2023-10-12 17:03:39

请问一下,泸县对农村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和建筑面积标准,层高及总高度限制标准。附属用地包括哪些,是否算在建筑用地面积。

问政跟踪
  • 1 2023-10-12
    17:03:39
    15528002737 已问政
  • 2 2023-10-13
    09:52:36
    毗卢镇 已转交
  • 3 2023-10-13
    12:29:07
    毗卢镇 已受理
  • 4 2023-10-13
    16:18:44
    毗卢镇 已回复
  • 5 2023-10-13
    16:22:25
    15528002737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毗卢镇
  • 回复时间:2023-10-13 16:18:44

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关于农村宅基地面积及建筑标准问题的问政,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1.根据《泸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关于泸县农村宅基地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泸农宅领组〔2021〕2号)文件,第二章第九条之规定:宅基地分配坚持以户为单位,以宅基地资格权人为有效人数,每人配置30平方米的住宅用地、20平方米的附属设施用地。3人以上按实有人数计算,5人以上按5人计算。3人以下可按3人标准审批,但夫妻之间、父或母只健在一方与子女间分户的,以及配偶之间离婚分户但又居住在一起的,按照分户前核算,只可审批分户前的法定节余部分面积。

2.按照泸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农村自建房一般楼层不超过3层,高度不超过10米。

3.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附属设施包括院坝、生产附属用房等设施。

如仍有问题,请咨询泸县毗卢镇乡村振兴办公室,联系电话:0830—8896389,感谢您的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