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成都光大国旅泸州分公司的一则投诉
- 问政网友:郑家华
- 问政对象: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提问时间:2014-03-11 13:13:31
要求成都光大国旅泸州分公司双倍返还我的定金
2月25日,我们在与成都光大国旅的汤云斐商议去泰新马旅游,汤云斐问我们护照,我们说要在3月10—11日才能够拿到(因为领取单注明了领取日期,我们拿了5张给她看)------此前我们在巴士旅行社商谈10日去泰新马时,业务员打电话问过说不能成行------而当时汤云斐说13日可以去,她在公安局有熟人,可以在3月7日拿到护照,但我们要在第二天(2月26日)来旅行社交2000元和护照领取单及照片等,3月7日来正式签订合同。
次日,我因事而单独前往交钱时说:我只应该交总价额(5390元)的20%定金1100元(当时没零钱,本该1080的),结果汤云斐不干,我就说那我不去了。她就连忙说那就交1100元定金吧,但是你中途不去我就不退还你的钱,我要在收据注明这一点。我说:如果中途我不去就违约,那我不会叫你退;但是如果你不能让我按时去旅游,那是你违约,你要双倍返还我的定金(见《合同法》一百一十五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她 说“行”。
结果,在3月7日我去签订正式合同时,汤云斐说还没拿到护照,要20日才能去泰新马了。我于是与之争论:我违约你不返还我定金,你违约就该双倍返还;她不愿意,只说退还我交的1100元。我不禁要问:1,事前双方约定好的,3月13日去泰新马旅游;2,她收据写明了“定金”二字的;3,我是按照总价额的20%交的定金;4,收据写明了“3月13日游泰新马”的;5,她还写明了“如中途不去了,那么不退定金”(因收据小不能写明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字样,或许是她不愿写;但法律是约束双方的)等等。
以上种种,都清清楚楚说明了我交的“钱”的性质、比例及违约责任(因为我与旅行社是法律上的平等关系,她在收据上对我违约后果还特别注明,那她现在违约当然也应该对此负责了)。这么明白的道理她怎么就敢顶着不理呢?!另外,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旅游法”及省“消条”都有“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现在看来,汤云斐或许在与我们商议时就存心虚假宣传,想先把我们套在手里再慢慢整。试问:这难道不应该处理她吗?难道旅行社不应该为此担责吗?难道消费者的权益就没人,没部门维护吗?
我的诉求是:1,她双倍返还我定金,我不去了;2,继续履约,但她要补偿我300元违约金;3,她诚恳道歉;4,我不代表同行者。综上所述,请各位领导解决此事,因为我今天就该去拿护照了(而我的领取单还在她那里),或者我尽快去其他旅行社谈旅游事了等等。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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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1
13:13:31 郑家华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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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14
16:19:02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
- 回复时间:2014-03-14 16:19:02
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回复:
我局在接收到网友投诉成都光大国旅泸州分社的投诉件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立即转江阳区旅游局调查处理此事,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1、江阳区旅游局于2014年3月10日收到《泸州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泸旅投转字〔2014〕1号)。
2、江阳区旅游局于2014年3月11日与留言网友取得联系,约定2014年3月11日上午9:30在局办公室进行情况调查,并同时通知被投诉方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泸州分社负责人于2014年3月11日上午10:00到局办公室接受调查。
3、2014年3月11日上午,留言网友与成都光大国际旅行社泸州分社总经理到江阳区旅游局办公室,行政执法人员叶玉堂、蔡强就投诉事件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核实了解,双方未有签订正式合同,只有赴泰新马旅游收款收据一张,上面注明因当事人未按约定参加旅游,不退还定金1100元,未有注明如果13日未安排泰新马旅游行程出行,双倍退还当事人定金2200元。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持旅行社违反了《旅游法》第九章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即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为较好地解决存在的问题,建议在双方自愿基础上进行调解。要求旅行社尽量与投诉方协商,取得谅解,对于未成行一事进行赔礼道歉。
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旅行社只同意当面道歉,不进行任何经济赔偿,经与双方多次沟通,调解无效。江阳区旅游局当面告知当事人:根据《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第四项,建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