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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文明养犬的建议

  • 问政网友:15082071556
  • 问政对象:市司法局
  • 提问时间:2023-10-19 10:15:44

尊敬的领导,我通过泸州发布看到在征集文明养犬意见,因我不会发送电子邮件及信函,故通过网络问政反映,请将我的意见传达到市司法局立法科,谢谢。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 二、限养区实行强制免疫和养犬许可证制度,限养区内个人确需养犬,只准饲养 《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 第二十四条列出的小型观赏犬品种,严禁饲养凶猛犬、大型犬。成年犬体高(站立时肩部最高点到地面距离)不超过35厘米。

   我对该条例有疑问,个人认为该规定未根据泸州市的实际情况考虑,其他省份对犬只体高要求在45至50厘米不等,且可以喂养部分中性犬,而泸州一刀切,对于拉布拉多、金毛、萨摩耶、哈士奇等亲人温顺中性犬没有留一丝活路,而且泸州市喂养此类犬只的人员非常多,希望各个部门及领导从实际情况出发,为人民做事,不能因为可能遇到的管理问题,而且直接将源头禁止,习近平说过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现在很多家庭养猫狗都是精神寄托、精神支柱,如按照该规定不能喂养中型犬,那政府部门如何帮助养犬人妥善安置犬只,如何安抚群众的心,其实大多数养犬的人员都有牵绳,按照规定遛狗,不能因为个别人没有按照规定遛狗就对所有中型犬赶尽杀绝。再次希望各个领导及部门重新全面考虑。

问政跟踪
  • 1 2023-10-19
    10:15:44
    15082071556 已问政
  • 2 2023-10-24
    16:39:40
    市司法局 已受理
  • 3 2023-10-24
    16:40:27
    市司法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司法局
  • 回复时间:2023-10-24 16:40:27

       关于您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的疑问,答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第六条“观赏犬的具体种类由省畜牧行政部门会同省公安机关确定、公布”的规定,《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在第二十四条对小型观赏犬的品种及身高作了规定。

       泸州市公安局等四部门根据《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和《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于2018年12月17日起执行。

       根据《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以下内容:(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的规定,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限养区文明养犬的通告》不能违反《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四川省犬类限养区犬只管理规定(试行)》等上位法。而其他省的规定,不能作为我市上位法的依据。

       如四川省对上述规定进行修订,我市将及时作相应修订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