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农村宅基地政策
- 问政网友:酒城车主
- 问政对象:潮河镇
- 提问时间:2023-11-07 16:54:34
1、根据四川省政府于昨日颁布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的新政策是马上实施还是各市州县区还要出台相关细则再实施?
2、根据“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这条规定,可不可以不修附属用房和院坝,光修住房到70平方米?这个面积标准是指占用土地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我家农村户口原有四口人,楼房和瓦房的宅基地面积136平方,现在瓦房80平米已完全倒塌,现在户口只剩一人,打算在原瓦房地基上修房,是否符合政策?审批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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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7
16:54:34 酒城车主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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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0:41:24 潮河镇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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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7:46:07 潮河镇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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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8
17:47:06 潮河镇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潮河镇
- 回复时间:2023-11-08 17:47:06
网友您好!您在“有话请您说-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上反映“咨询宅基地政策”的问题,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第四条“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之规定,我县新的宅基地面积标准需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后再实行。
二、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待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国土调查、地形地貌等情况确定宅基地所属地域类型后,根据地域类型确定住宅用地面积标准,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每人不超过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山区每人不超过5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其中我县目前住宅用地为含滴水面积的占地面积,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不能用于建设住宅。
三、根据“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之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可以到向村民委员会咨询和申请宅基地,具体流程和所需资料可咨询各村协管员。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潮河镇乡村振兴办,咨询电话:0830-868908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