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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一起交通事故责任划分

  • 问政网友:悠悠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6-01-06 22:39:50

2015年12月13日,在华阳中路发生一起电瓶车速度过快,速度已经远远超过20,现场有摄像头可供查阅,转弯失控驶入对面机动车道撞上一辆比亚迪F0,当时比亚迪车主正以30不到的速度正常行驶,后电瓶车车主腿受伤了,现在还在医院治疗。交警电话联系时想划机动车一半左右的责任,车子扣到快元旦了才车检,元旦后车检无问题又不能提车。这起事故的处理严重耽误病员的安心治疗和机动车的正常生活工作,让犯错方有侥幸心理,让无责任方有社会阴影!我想问,这个责任事故划分的何时下来?现泸州交规对此次事件的处理有何明文规定,是否所有决策权都在交警一人手里?如何彰显法治社会?做为受害者的机动车方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彰显法律的公正公平!

问政跟踪
  • 1 2016-01-06
    22:39:50
    悠悠 已问政
  • 2 2016-01-07
    09:49:50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3 2016-01-13
    16:04:12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 4 2016-01-18
    11:43:27
    悠悠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6-01-13 16:04:12

回复:大队办案民警已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就相关问题做出了解释,当事人表示理解。

2015年12月13日,在华阳中路,唐才云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出转盘时,行驶到工作左侧路面与对象由林传勇驾驶的川ECP696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唐才云受伤的交通事故。大队办案民警在完成事故现场处置后,告知双方向交警队提供唐才云身份信息、车辆信息以及医疗证明。事故发生5天左右,双方就垫付医疗费用发生争执,对事故成因基本认同。此事故事实清楚,准备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但唐才云一直未提供身份、车辆信息,双方都没有提供唐才云医疗证明,所以最终决定按一般程序办理,对川ECP696号轿车进行车检。由于扣留车辆时当事人未提供车钥匙,鉴定所联系林传勇拿到车钥匙后立即做了车检,大队按规定在2个工作日内将车检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林传勇当场表示无异议,唐才云家属表示有异议,大队办案民警当即告知唐才云家属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所以大队在送达车检报告时不能将车归还林传勇,需等三个工作日后再作处理,2016年1月11日大队已将车放还车主林传勇,但因唐才云一直未配合提供相关信息,大队还未出具事故认定书,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