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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生二孩该如何休产假?

  • 问政网友:花花麻麻
  • 问政对象:纳溪区
  • 提问时间:2016-01-10 23:28:26

你好,我是一名在纳溪某事业单位上班的工作人员,我今年30岁,是单独家庭,2009年我生育了第一个小孩,后来国家单独政策下来,我便在2015年生育了第二个小孩,在生育第一个小孩的时候为满24岁,所以没有享受晚育假。2010年参加事业单位公招考试,考入一事业单位成为在编人员,现单位给出的休产假规定还是1998年的,我在网络上看到很多新规定,但我不是很清楚我的情况应该怎么休假,特发此信息来询问。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16-01-10
    23:28:26
    花花麻麻 已问政
  • 2 2016-01-11
    10:04:26
    纳溪区 已受理
  • 3 2016-01-11
    14:45:07
    纳溪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
  • 回复时间:2016-01-11 14:45:07

泸州市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回复

网友:

你好!收到你的咨询,我局高度重视,现对你的咨询作如下回复:

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川人福[1998]1号文件规定:经爱婴医院证明实行全母乳喂养的,给予30天母乳喂养假。另外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如果还有疑问请拨打纳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股咨询电话:4217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