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真相未明 为何让我交2万“安抚费”?
- 问政网友:yeargo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6-01-11 13:45:34
配合调查,事故真相未明,为何让我交2万“安抚费”??
你好!泸州交警部门:
本人父亲于1月9日上午9点驾驶 川QQ3173 东风日产2厢轿车从宜宾方向行驶至泸州方向,在上午11点左右途径行至游湾、况场两地中间路段时,对向车道行驶来一架农用机动三轮车,我父亲观察到该辆机动三轮车行驶情况不正常,方向严重偏离,即刻停车避让。该机动三轮车由于车速过快,方向失控、路面湿滑、导致车辆侧翻,使其该三轮车上4人均甩出车外后,继续滑行与我父亲停稳的车辆发生了碰撞。当时,我父亲即刻下车查看情况,并让同车上的母亲下车报警,打120,并对现场情况进行拍照。该农用三轮车,发生事故时,前排并坐一男一女。由男方驾驶,女方并坐在侧,其怀中还抱有一个3岁左右大的小孩,同时农用三轮车后方,还搭载一名50岁左右的阿姨,由于车辆侧翻时,导致她头部猛力撞击到了农用三轮车的钢架上,并甩出车外,当场身亡。
报案后,此案由泸州交警第一大队四中队接警,张川富警官(以下简称张警官),连同警员赶到现场。期间经过我不详诉,只想请问:
泸州市交警第一大队四中队张川富警官,是否有权利要求我交钱至交警四中队?
我父亲并不是肇事人员,但当时身处现场有责任积极配合交警部门调查情况,还原事实真相。张警官于9日下午3点在第一大队四中队办公室要求我父亲、母亲写明情况说明后、扣押了行驶证、驾照,提出让我方准备点现金,要求第二日再次到办公室和对方家属开丧葬座谈会。临走之时,再次提醒我们,准备2万元现金,安抚伤亡者家属。并言语隐射让我们配合工作,不然会让对方家属闹事。我几次询问张警官,其他人员是否有伤情,在哪家医院,对方家属电话是多少,张警官一律告知,他也不清楚,让我们不该管的不要管,配合他的要求就行。
10日早上,8点半我们按要求再次到达四中队办公室,张警官还未洗刷完毕,脚踏拖鞋见到我母亲第一句话就是“2万元钱带没”,我母亲当场表示。我们不是肇事方,事件中也无过错,即便事实真相交警部门仍需时日调查,但责任未划分,何故让我们先拿2万??即便张警官说是安抚家属,请问家属何在??后来9点半左右,我父亲、母亲均在办公室分别再次进行了情况说明,期间张警官再次发表言论,质问我父亲“是不是我让对方家属来找麻烦,打你一顿嘛” 一再指出我父亲态度不好。一直持续到11点左右,我们一直未见到伤亡者方任何一名家属。
我们一直希望对方驾驶员能出面,向交警部门说明真相。直到调查结束,四中队让我们回去等通知,我们走出大院外,又出来一名年纪的警员让我们回去,我们回到四中队大院,
张警官再次提出,让我们准备好2万元,车辆检测费用。
我:车辆检测需要2万吗?
一位警员答:用不了2万.
张: 其他部分给家属。
我:你们提供票据吗?
张:家属收到会给你们写条子。
我:责任认定尚未下达,该我们负责的时候,请提供相关材料,我们保险公司会出面出钱负责解决。
张:我不管你什么保险公司,我只认通知你们。
我:那就等你们责任认定处理下来再说。
张:好嘛,那你们就等着吧,等着处理来看吧。
(至于张警官的说话态度,我也不想过多描写。如果四中队监控正常运行,请相关部门核实情况,我处对张警官的言论,也有录音备份。)
希望相关部门的给予解答,请大家为我评判如此显而易见的案情,监督过程中是否有办案人员,违规违纪,踩线操作。何故不问缘由,不明真相就要求我们交”安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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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13:45:34 yeargo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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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1
16:20:15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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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14:36:18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6-01-19 14:36:18
回复:交警支队收到来文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专人进行调查了解。
据悉,2016年1月9日11点20分,高焰辉驾驶川QQ3173号小轿车由丹林镇往况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S307线74公里+800米处时与刘克明驾驶的川V68441三轮车相撞,致三轮车乘车人罗发莲(女,身份证号:510521195410106724)当场死亡(120到达现场确认),刘柯林(系刘克明的儿子)、刘克明二人受伤,以及以上两车车损的交通事故。
来文中提到的“安抚费”,按照法律依据是指“丧葬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中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 6(月))。按照《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川高法民一〔2015〕5号第五条:2014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45,697元;另,由于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须次年5月,才能在统计局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上一年度的统计数据。因此凡发生在2015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的丧葬费为:45697/2=22848.5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中第四十九条: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的主持下就受伤人员的抢救费、医疗费的预付及时进行协商。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公安机关指定由肇事车辆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先行垫付丧葬费(安埋费)给死者家属,家属好处理丧葬事宜,驾驶员及车辆所有人垫付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请您配合交警部门垫付丧葬费,待交警部门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后,您可以视认定书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