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父母享受独生子女扶助年审相关规定
- 问政网友:军魂不变
- 问政对象: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4-01-03 11:01:02
各位领导上午好,我想咨询父母享受独生子女扶助年审相关规定的文件。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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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1:01:02 军魂不变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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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3
13:24:59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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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04
10:17:29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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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4-01-04 10:17:29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要求,奖励扶助实行年审制。在年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享受奖励扶助:(一)奖励扶助对象死亡的。(二)奖励扶助对象户口转为城镇居民户口不能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三)奖励扶助对象因再生育、收养引起子女数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四)奖励扶助对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数量规定生育子女或非法收养子女的。(五)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错误的。(六)当年未接受年审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经公示无异议后的。(七)因城镇化建设视为农村居民的奖励扶助对象,已领取完征地补偿金(含征地补偿金到达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账户视为领取)的。(八)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的情形。我局工作人员已电话联系您并详细解释奖励扶助年审相关政策,您已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可请再咨询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健康股办公室,电话:0830-4282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