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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成立新农村合作社需要哪些硬性条件?

  • 问政网友:牙牙学语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6-01-14 23:50:36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成立新农村合作社需要哪些硬性条件和哪些流程,其中比较重要的是我想知道假如我成立新农村合作社之后,法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问政跟踪
  • 1 2016-01-14
    23:50:36
    牙牙学语 已问政
  • 2 2016-01-18
    10:43:59
    泸县 已受理
  • 3 2016-01-21
    09:07:06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6-01-21 09:07:06

泸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您所发问政我局已收悉。相关领导高度重视,立即责令行政审批股进行调查处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一)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成员总数20人以下的,可以有1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20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5%。

(二) 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5.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

6.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身份证明;

7.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

8.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10.业务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三)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主要的责任是管理合作社的事务,维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经理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理事会的决定,可以聘任其他人员。经理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负责具体生产经营活动。


理事长不得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不得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不得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不得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理事长如果违反前面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