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用自己制定的低效能管理办法来裁减人员合法吗?
- 问政网友:沧桑男人
- 问政对象:龙马潭区
- 提问时间:2016-01-15 09:26:06
我们是国有通信企业外包员工且工龄长,公司裁减人员,喊员工自己辞职又不愿意给员工补偿金,便自己制定低效能管理办法裁减人员。首先请问公司的低效能管理办法是否合法?二、就算被低效能处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有补偿金吗?
具体低效能处理办法如下:
低效能标准
(一)基层单元员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纳入低效能:
1、当月发展积分为0或排名后十;
2、当月存量收入保有率低于目标值10PP以上;
3、装维人员在同岗位中积分排名后五;
4、每月公司内外部投诉次数达3次及以上人员。
免责条件:完成当月净增收入任务。
四、低效能员工处理办法
(一)首次低效能员工予以警告,在OA网通报并公示;
(二)年度内两次低效能员工进行待岗处理,按待岗程序执行;
(三)3个月两次或年度内累计三次低效能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四)年度内两次低效能员工不能参加本年度优秀员工评比。
1、连续两个月员工五维度评价表中两个维度无交付物;
2、每月公司内外部投诉次数达3次及以上人员;
3、当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以上或累计时间30分钟以上。
免责条件:省公司专业线考核排名全省前三或同类分公司前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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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09:26:06 沧桑男人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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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5
16:44:18 龙马潭区 已转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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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16:05:09 龙马潭区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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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16:05:59 龙马潭区 已回复
- 回复单位:龙马潭区
- 回复时间:2016-01-19 16:05:59
龙马潭区人社局回复:
尊敬的网友沧桑男人: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的两个问题,现回复如下:
公司的低效能管理办法是否合法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只要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就可以在用人单位内部施行。关于被低效能处理办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有补偿金问题,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规定的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如果您需要了解其他问题,您可致电0830-2522230区劳动监察大队咨询。
特此回复!
2016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