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公司强卖报警器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 问政网友:流星YY
- 问政对象:市市场监管局
- 提问时间:2024-02-26 12:19:34
在能保证空气流通条件下,天然气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必须安装报警器,并且必须安装天然气公司出售的高价报警器才能通气,请问这种行为是否合理,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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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6
12:19:34 流星YY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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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4:44:00 市市场监管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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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08
14:44:26 市市场监管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 回复时间:2024-03-08 14:44:26
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反映的“天然气公司强卖报警器是否违反了反垄断法”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城镇燃气非居民用户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实施指南》第3.1条规定:“非居民燃气用户其用气场所应装设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燃气经营企业在受理非居民用气申请时,应提醒、告知用户安装燃气报警控制系统”;第3.2条规定:“燃气报警控制系统其设计和安装应由具有燃气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可委托属地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第3.4条规定:“非居民燃气用户应选用工业或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得选用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以及《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燃气工程项目规范》规定:“住宅厨房内宜设置排气装置和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当高层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应在燃气引入管处设置紧急自动切断装置”。
综上,在我市使用天然气的非居用户及居民用户居住建筑高度大于100米需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其余情况出于安全考虑,鼓励用户安装使用。报警器产品由用户自行购置合格产品和委托有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