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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关于宅基地上建房问题

  • 问政网友:bxp0715413
  • 问政对象:奇峰镇
  • 提问时间:2024-03-01 14:44:04

本人原是奇峰镇华通村居民,在2016年时,按要求迁出农村户口,现在仍是城镇集体户口、未婚嫁,母亲、哥哥、奶奶等人还是农村户籍,宅基地上还有老房子,老房子有200多平,老房子一部分哥哥推了重建,还有一部分老房子近100平我能否推倒重建或修缮?如果农村户籍的父母、兄弟同意分割宅基地上房屋,我是否依然享有推倒旧房屋新建或修缮房屋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5条,妇女在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是否也包含在原有宅基地上旧房重建或修缮的权利?若不能重建是否可以修缮?我不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是针对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利。如果可以修缮继续使用,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因地方政策原因导致失去农村户口的是否能够迁回原农村户籍?因以上问题涉及多个部门,希望都有相应的回复。

问政跟踪
  • 1 2024-03-01
    14:44:04
    bxp0715413 已问政
  • 2 2024-03-05
    08:38:32
    奇峰镇 已受理
  • 3 2024-03-06
    15:13:40
    奇峰镇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奇峰镇
  • 回复时间:2024-03-06 15:13:40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感谢您的监督与支持。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川办法[2012]47号〉分类明确户口迁移和管理政策中第四项规定“城镇居民不得转为农村居民”,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安厅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改革户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公发[2013]60号>规范户口迁移中第三项规定“严禁将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如果还有疑问,可拨打电话0830-8992002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