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车位属私人所有?其他人无法使用
- 问政网友:yanghuan
- 问政对象:市人防办
- 提问时间:2024-03-12 11:48:24
江阳区酒城大道百竹园小区人防工程位于现在标识的小区1号车库内。据了解,百竹园人防车位现在都属于私人所有,其他人无法使用,请问是否合法?现在所谓的私人所有是产权私有,还是只拥有租赁使用权?如果是租赁使用权,租赁使用权什么时间到期?租赁费用是多少?租金收益属于谁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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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
11:48:24 yanghuan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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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09:41:57 市人防办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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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3
11:42:21 市人防办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防办
- 回复时间:2024-03-13 11:42:21
问政网友yanghuan:
你在“有话请您说”平台提出的“百竹园小区人防车位”的问题,已收悉。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的规定,百竹园项目人防工程由项目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建设单位依法享有权利,可以依法转让该小区人防车位。
2005年1月4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印发<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是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和平时期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战时服从泸州市人民政府或泸州市防空指挥部统一调用。”、第十四条规定“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包括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向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第十八条规定“人防工程转让,是指人防工程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人防工程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2009年11月10日,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台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告 》,《泸州市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根据以上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2009年11月10日前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由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2009年11月10日后依法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市人防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所有权证》,颁发《泸州市人民防空资产使用权证》。
不管是原来办理的所有权证还是现行的使用权证,我办均根据所对应的土地使用年限确定期限。有关人防车位租赁费用问题不由我办管理。
感谢您的来电,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