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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施工单位未经居民同意开挖房屋院坝+违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 问政网友:贺朝金
  • 问政对象:通滩镇
  • 提问时间:2024-03-21 22:55:33

问题一: 由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承建的泸州到自贡二级公路修建过程中,在未经我们同意情况下施工人员擅自开挖房屋院坝,现场对峙后,现场负责人说因为没有人在家所以就挖了,还说你们自己不来守着。在这之前我们有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和村支书说过不能开挖院坝及按相关规定执行,如果要开挖必须把存在的问题解决后方可实施,目前公路基础逐渐成型后发现与之前开会说的出入太大。

问题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文件(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

(三)县道不少于10米;

(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根据以上规定我家房屋墙体离公路开挖边缘(现场负责人说绿化带边缘)只有不到4米距离,按按要求应当拆除搬离。在2024年1月份施工单位和镇政府领导及村书记说房子离道路较远不影响,目前看来这就是在欺骗老百姓的作为。

以上第一点可以说施工单位在暴利施工,不文明施工,第二点属于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

以上请区上领导令相关职能部门彻查和核实,望相关部门及领导尽快解决,并给出答复。以免家里老人出现阻碍道路施工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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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通滩镇
  • 回复时间:2024-03-28 16:19:25

网民朋友: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我们第一时间进行核实,现对您提出的问题进行回复。

      一、施工单位承建的自贡至泸州港一级公路,施工至该房屋处,已与村上取得联系,施工均在施工红线内,红线内为已赔付用地,施工方进行红线内清表施工,并预留出临时进出房屋道路,核实农户院坝被挖边角部分为公路建设红线范围,后续对边坡和堡坎的恢复需要工程完工进行附属设施建设时才能完成。

      二、有关公路控制区范围和距离,由公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计单位认定,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由施工单位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宣传教育,对违反者进行必要的批评教育,予以整改。项目部已结合现场情况如实上报村上、镇上与业主管部门领导,并现场勘察,基本确认该房屋为临界房,待上会研究后予以确定后,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拆除并按文件规定办理补偿。

     感谢您的来信,祝您生活愉快!

泸州市江阳区通滩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