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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农转非人员房屋安置实行货币补助安置?

  • 问政网友:兰先生
  • 问政对象:泸县
  • 提问时间:2016-01-21 22:12:12

  (一)对整社统征的农业合作社,安置对象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的在籍常住农业人口(含现役义务兵、在校学生、现在劳改、劳教人员),和原征地农转非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和原征地农转非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 是不是说以前是农村户口在农村有房屋有田地的后来转到城里面去了的一样可以享受房屋安置

  对于农村低保和残疾人的征地和安置方面有没有什么照顾

问政跟踪
  • 1 2016-01-21
    22:12:12
    兰先生 已问政
  • 2 2016-01-22
    09:11:17
    泸县 已受理
  • 3 2016-01-27
    17:09:52
    泸县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县
  • 回复时间:2016-01-27 17:09:52

泸县国土资源局

尊敬的网友,您好!您在“泸州市网络问政平台”留言咨询征地补偿政策的网络问政处置工作提示函,我们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3〕34号)第十一条规定“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具备以下条件的成员,享受安置:

(一)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居民<死亡未注销人员,已录取为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含轮换工)、人民团体工作已退休后户口迁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除外>;

(二)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征入伍的服现役的义务兵、服役8年以下(含8年)初级的士官;

(三)现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服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被劳动教养时户籍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人员;

(四)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时户口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征地时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毕业一年以上重新再读学生);
(五)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或调查公告之日起至市、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之日止,依法婚嫁、依法生育、依法收养等已经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户的人员,或经公安部门认定可以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入户并在期限内办理农转非手续的人员,享受安置。

不符合前款(一)至(五)项规定上述条件的在籍人员,只办理农转非手续,不予安置。”

第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征收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享受房屋安置: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农转非安置的人员;

(二)因顶换原因将户籍迁回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简称“轮换工”);

(三)原征地农转非但未享受房屋安置的人员(含实物还房安置或货币还房安置)。”

第二十四条规定“享受优惠房屋安置的残疾人员,凭《残疾证》(第二代)确定的等级可在拟其置换安置房标准价格基础上优惠20%,选择货币安置的可在货币安置费的基础上提高20%。”


如仍有疑问,请咨询泸县统征和储备中心,咨询电话:0830-8192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