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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咨询未婚生子有关问题

  • 问政网友:l623159548
  • 问政对象:市卫生健康委
  • 提问时间:2016-01-22 13:17:54
  国家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但并没有放任生育,保留了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修正案(草案)》第三十四条将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夫妻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数量生育的;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计征标准与原条例保持协调一致,原来是对生育双方合计按计征基数6~8倍征收,现在对生育双方各自按3倍征收。 未婚生子现在不用罚款了吗?以上信息是我在四川手机报上面看的,征收对象缩减为两种,以上第三十四条中说明未婚生子第一胎并不罚款吧?
问政跟踪
  • 1 2016-01-22
    13:17:54
    l623159548 已问政
  • 2 2016-01-25
    10:56:18
    市卫生健康委 已受理
  • 3 2016-01-25
    10:56:47
    市卫生健康委 已回复
  • 4 2016-01-25
    11:01:36
    l623159548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 回复时间:2016-01-25 10:56:47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正式实施时间为2016年1月22日。如果你是在2015年12月31日前非婚生育的,按原《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你是在2016年1月1日以后非婚生育的第一孩、第二孩将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谢谢你对我们的信任,关于这方面的政策如有不清楚的地方,详情你可以咨询泸州市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科,咨询电话:0830-3191151,或咨询当地卫生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