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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江南新区8期物业彻底摆烂,国企开发企业后续怎样处理?

  • 问政网友:酒城王大爷
  • 问政对象:江南新区
  • 提问时间:2024-04-22 13:06:36

你好,各位领导,我是购买了江南新区8期商品房的一名业主,江南新区8期的物业服务公司成都东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作为本小区的物业服务商,对于小区存在的问题由来已久,业主们多次和物业沟通相关问题,但是物业采取了不闻,不问的解决方式,或者就是回复了但是就是不解决的态度。让业主们苦不堪言,主要包括:小区车位混乱,外来车辆肆意进出本小区,物业无监管人员,小区单元门禁系统形同虚设,卫生垃圾死角长期不打理,经常都有一股尿臭味或腐败味,在外来车辆肆意进出本小区的同时负二楼车位也不正常开放,导致很多业主车辆停进来没有车位或者停车非常远,就产生了很多业主车辆图方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行通道的问题。物业不敢管,表面管的方式,形成恶性循环至今。还有就是,江南新区8期物业服务费有4角,和1块1两种收费,想请问下为何会有这样的收费标准?那是否意味着收费标准的不同管理方式或范围应该产生不同?楼盘所属的成都东景物业有限公司和江南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是怎样的一个合作模式,合同时间是多久?后期是否考虑更换物业公司?物业公司这种不作为的方式开发公司是听之任之还是说有相关的处理办法,也请开发企业的各位领导能给一个明确或者是详细的我们百姓能听得懂的回复。谢谢

问政跟踪
  • 1 2024-04-22
    13:06:36
    酒城王大爷 已问政
  • 2 2024-05-06
    16:49:04
    江南新区 已受理
  • 3 2024-05-06
    17:06:36
    江南新区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南新区
  • 回复时间:2024-05-06 17:06:36

江南新区8区已与东景物业于2016年11月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移交,服务期限至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与续聘或重新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止。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第九百四十六条规定: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业主若对物业服务不满意可以的,可以经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合法的业主大会程序解聘原物业公司,选聘新物业服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