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强制一种安置方案无选择是否合法?
- 问政网友:15983002415
- 问政对象:纳溪区司法局
- 提问时间:2024-05-15 10:11: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征收人应当提供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安置补偿方式由被征收人选择,地方安置方案属于地方规章,请问是否高于法律?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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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5
10:11:26 15983002415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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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4:51:07 纳溪区司法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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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7
14:56:43 纳溪区司法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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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司法局
- 回复时间:2024-05-17 14:56:43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效力层级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其法律效力依次递减,但均需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如有法律上的疑问,可拨打纳溪区公共法律服务大厅电话:(0830)8860560 ,我们可提供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