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 问政网友:红缨在手缚苍龙
- 问政对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提问时间:2024-05-16 16:22:02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查阅国务院发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未发现有关服务期及违约金的条款;查阅2002年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也未发现有关服务期及违约金的有关条款,其中仅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补偿”。那么,对一些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期条款和违约金条款,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吗?
-
1
2024-05-16
16:22:02 红缨在手缚苍龙 已问政 -
2
2024-05-20
16:53:20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受理 -
3
2024-05-20
16:54:06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已回复
- 回复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回复时间:2024-05-20 16:54:06
尊敬的网民朋友:
您好!您通过网络问政咨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关问题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规定:聘用合同是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确立聘用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聘用关系应当订立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任何一方违反聘用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要付给对方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由当事双方自行约定。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实际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事业单位与正式工作人员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中涉及的相关条款是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的。
谢谢您对泸州市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的关心,如果您还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方面的其他问题,也欢迎您来电咨询,联系电话:0830-3101371。
感谢您的来信!
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