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内容
咨询建养殖厂事宜
- 问政网友:小陈二
- 问政对象: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 提问时间:2024-05-23 09:16:40
建设养殖场,农村哪些土地是属于可以建设养殖场的土地,因为自己家有农村的土地。
问政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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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09:16:40 小陈二 已问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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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9
15:24:02 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已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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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30
15:30:40 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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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江阳区农业农村局
- 回复时间:2024-05-30 15:30:40
网民朋友您好!
你咨询建养殖场事宜问题回复如下:
一、养殖场需要的审批手续
凡在适养区内新建养殖场的,首先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申请表和设施农用地备案表(两个表可在各镇街国土所或农业农村局政务服务窗口获取),经所在地村民小组、村委会初审,由街镇负责审批,通过后,经街镇签字盖章完成相关审批手续,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未按规定程序审批的养殖场,不得开工建设,未批先建的一律强行拆除,具体按照《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0〕3号)规定的审批程序执行。
二、养殖场场地的选择条件
1.修建养殖场的场地是否位于禁养区(具体咨询蓝田街道党建办8589919,农办8589960),在江阳区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长江、沱江(江阳区段)设计洪水位以下及以上100米范围,大洞桥河、久桥河、丰光河、南井河、米溪沟、合龙溪、倒流河、大桥河、利水河设计洪水位以上30米范围禁养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2.修建养殖场的选址、布局、设施设备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养殖场建成以后,符合条件的可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3.适养区内新建的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小区)须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具体咨询区环境保护局。
如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或不明白的地方请电话咨询:江阳区农业农村局畜牧渔业股,电话:3123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