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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独生子女再婚家庭父母奖励扶助

  • 问政网友:mzllb
  • 问政对象: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提问时间:2024-05-24 12:01:29

请问一方是独生子女家庭,女方丧偶后再婚,且未再生育,再婚男方有两个子女,男方不符合独生子女奖励条件,那么女方为什么不能享受?按照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  独生子女父母婚姻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双方,凭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享受有关奖励和优待。按照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扶助对象婚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奖励扶助。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女方应该继续享受此待遇

问政跟踪
  • 1 2024-05-24
    12:01:29
    mzllb 已问政
  • 2 2024-05-27
    15:19:50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受理
  • 3 2024-05-29
    14:45:13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纳溪区卫生健康局
  • 回复时间:2024-05-29 14:45:13

纳溪区卫生健康局回复:

网友:

您好!现将您的问政回复如下:

经核查,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应是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已婚农村居民:(一)本人为农村居民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街道)。(二)本人或配偶曾经生育子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三)本人及配偶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8周岁(藏区男性、女性为年满55周岁)。

根据上述基本条件,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是申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要件,也不能作为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依据。2.经与您电话沟通核实,男方确有两个子女,违反了当时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3.《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的实施意见》(川卫规〔2022〕1号)中“扶助对象婚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是针对同时满足4个基本条件的对象,婚姻发生变化后,未再生育和未收养子女的一方,继续享受奖励扶助。综上所述,您所述情况不满足“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的基本条件,不能享受奖励扶助。我局工作人员已向您详细解释奖励扶助相关政策,您已表示知晓。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您生活愉快!如还有疑问,可请再咨询区卫生健康局家庭健康股办公室,电话:0830-4281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