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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司法求助:二级伤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

  • 问政网友:李良学
  • 问政对象:市司法局
  • 提问时间:2016-02-01 01:07:36

  尊敬的领导

  求助!各位领导 我叔叔 " 李良学 " 家庭住址: 泸县福集镇李子村 也是泸县,散区五保户 。已满60岁的李良学为了生活,仍然在泸县福集镇孙荣兴搬运队,从事搬运工。已在孙荣兴搬运队从事好几年。2014年12月7日 ,在孙荣兴的安排下, 李良学与10多个搬运工一同前往一公司搬运货物, 共有20吨。他们搬运完成任务后,因劳累过度,就在回孙荣兴搬运队时突然从电动车上摔倒在地。

  泸县人民医院诊断:左侧基底节区脑出血,肺部感染。共住院86天,住院费用4万多,护理费用1万多, 家属多次找搬运老板协商出点医疗费用,搬运老板不愿出一分钱。家属将老板孙荣兴告上泸县人民法院。诉李良学人身损害赔偿:并向泸县法院提交了一下证据和材料:困难证明,五保户证】,司法援助,医疗费用票据,泸县人民医院病例,伤残鉴定书、二级伤残,民警调查笔录、三份工友证明材料和一公司副总证词,负责人联系业务名片,负责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住院护理费用,出院证明, 应事故发生后,家属还欠下10多万债务。希望各位领导给予主持公道 。

  拿着五保证明和困难证明去泸县人民法院,申请减免诉讼费用,法院立案时只应许缓缴诉讼费用。原本 2015年7月8日开庭审理,家属背上受害者到法院,泸县法院审判法官后说案件特殊改在2015年7月15号,观摩审理案件,还告诉家属下次开庭就别把受害者背到法院来了。 于是7月15日公开观摩审理案件后,休庭。多次打电话问判决结果,8月18日,法律援助律师把判决书放在复印店里。【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判决书】 (2015泸泸民初字第1973号),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诉讼费4969元由原告李良学支付。

  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交村上和镇府证明 ,证明受害者特困证明,属于泸县福集镇李子村 散区“ 五保护 ” 证明相关材料。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 李野 ”又让原告交上诉费4969元。因我叔叔受伤花光了家里所有积蓄 ,还向亲戚借了近10万元债务,所以 “ 没钱 ” 交如此高昂的诉讼费用,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希望得到 各位领导关注、社会关注。希望 各位领导 ” 主持公道,为其主持公道,为劳动者主持公道。 别说赔偿 ,一个劳动受害者、二级伤残、五保户家庭,起诉泸县人民法院 需要交诉讼费用 4969元。{没得到一分钱赔偿不说,诉讼费用还交了几千? 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让缴纳4969元诉讼费用,给我们一家就带来巨大的压力, 这不是雪上加霜吗?

问政跟踪
  • 1 2016-02-01
    01:07:36
    李良学 已问政
  • 2 2016-02-01
    11:35:27
    市司法局 已受理
  • 3 2016-02-01
    11:36:13
    市司法局 已回复
  • 4 2016-02-03
    04:43:26
    李良学 已评价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市司法局
  • 回复时间:2016-02-01 11:36:13
      这位网名朋友,看见你的留言,很同情你叔叔的遭遇,因为现在不了解你叔叔是基底出血后才摔倒的,还是摔倒后造成的基底出血,如果是自发基底出血需提供证据证明基底出血与做工之间有因果关系,雇主方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果基底出血是在做工过程中摔伤导致,则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如有不清楚之处,你可以拨打法律援助电话进一步咨询。法律援助电话:310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