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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政内容

非机动车与机动车事故中责任判定时有统一标准吗?

  • 问政网友:悠悠
  • 问政对象: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提问时间:2016-02-01 01:32:52

  今天我朋友的交通事故责任出来了,非机动车明显是全责,速度过快导致刹车出问题杀到机动车道与正常机动车相撞,结果机动车次要责任,占四成。整个事情过错方很明显,交管所给出的回复就说到非机动车方不配合种种,结果判定却如此袒护过错方和不配合以及闹事方,让人寒心啊!这个事情不处公正,真的让天下广大的车有朋友郁结,这事就没完!过错方都可以闹事,我方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却受打压,不摆明让我们闹吗?听说这种事常有,机动车认倒霉就过了,其实我之前很想说这些人真是不拿我们可爱的交警,交管所,交通部门当回事,一次吃亏能次次吃亏啊?况且不合理的事情我们人大还要帮忙想办法解决的呢!现在看来是我们这些文明市民想得太多太好了! 重点,我想问的是,我有个朋友前不久也遇到过这样的事,也是非机动车乱来,结果自己腿断了。看来这事还真常见,不应该抱怨,忍!但是重点是,人家的机动车的责任是30%,没想到这责任这么高啊!求解?另,我那个在县上的朋友出事两天后就拿到车了,泸州的朋友足足快一个月才提到车,这一个市级比不上县级的办事效率?求解!

问政跟踪
  • 1 2016-02-01
    01:32:52
    悠悠 已问政
  • 2 2016-02-01
    15:49:47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受理
  • 3 2016-02-04
    16:03:31
    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已回复
问政回复
  • 回复单位:泸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
  • 回复时间:2016-02-04 16:03:31

回复: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结合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事故所起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作出的综合性报告,并不是以当事人的态度、情绪作为定性定量的依据。

2、你所提出的赔偿比例问题,《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

3、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因收集证据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具体扣留时间应当结合案情以及检验鉴定需要。